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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2004年12月3日,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市一家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卫生许可证和1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均超过有效期限仍在从事快餐制售活动。卫生监督员依法获取了店主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及证明店主主体资格的2份书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向店主作出了告知,店主未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于2004年12月22日对店主作出了予以取缔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