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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矿权出让评估中存在着不符合矿业权评估规范、未依据新的财税法规、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实,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以及矿业权评估规范修订不够及时等诸多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矿业权的评估工作有所帮助,从而对防止国有矿权资产流失也有所帮助。
采矿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开采权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其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和收益权。对采矿权的出让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采矿权出让时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定价基础。笔者近期参与了多宗采矿权评估报告的会审,发现这些评估报告中存在着不符合矿业权评估规范,评估中未依据新的财税法规、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实,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以及矿业权评估规范修订不够及时等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规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矿业权评估指南》(以下称《指南》)明确规定,在采用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时,经营成本中应不包括折旧费用、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道工程基金以及利息费用。但一些评估报告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在现金流量法的经营成本中包括了井巷道工程基金以及利息费用。这必然导致低估采矿权的价值。
《指南》还规定,经营成本应尽量选取行业中有代表性(即行业平均水平)的数据,而一些评估报告也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如在对某采矿企业四个矿区中的一个亏损矿区的评估中,经营成本采用的是这一亏损矿区的成本,这显然不能代表社会平均水平。其至少应该是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取费标准(如保险费用),按其所在企业的三个正常矿区剔除非正常费用后的平均经营成本,来确定所评估矿权涉及的经营成本费用。
此外,2006年修订版的《指南》早已出版并要求执行,但仍有评估报告采用2004年版的《指南》。
(二)未依据新的财税法规
税法是采矿权出让评估的法规依据。评估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法的变化。而一些评估报告没有掌握税法的变化,如:
1.未考虑企业税法中所得税的变化
在采用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评估矿权时,都涉及企业的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但一些评估报告在对2008年以后的净现金流量或净利润进行预测时,仍采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这样势必会低估采矿权的价值。
2.未考虑税法中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和资源税的变化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采矿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为6%。但一些评估报告在此类采矿企业的采矿权评估中,没有采用其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却采用了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标准。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新的财税政策。如我国东北老工业城市已经实行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政策;中部的老工业城市也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包括采掘业和饮料加工业在内的部分行业,实行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7年下发了《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而一些评估报告仍采用旧的税率标准,这势必导致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失真。
(三)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
采矿权出让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矿区的产量、地质状况、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对于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评估人员还需要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开发知识和矿权价值评估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评估人员要说明所依赖的信息资料的来源与质量以及评估途径和方法的选择依据,说明所采用信息资料与所选择评估途径和方法是否匹配。然而,一些评估报告都未对这些内容予以披露,如一些评估报告中仅仅是这样的表述:“根据某某企业财务报告的数据计算,……”。而对如何进行计算不予披露。又如对具体参数选取时,取高限、低限还是中值,都不说明理由。
(四)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实
矿产品销售价格是采矿权出让评估价值中的关键因素之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是要求矿产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当地矿产品价格证明,以此作为采矿权评估的依据。在新增储量采矿权评估中,也有以采矿企业出具的价格证明为依据的。然而从所审查的评估报告看,其真实性很不乐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随意性很大,与实际价格严重不符。采矿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虚假的更多。因此发生了同一地区、交通条件与品位相差无几的矿产品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
(五)《指南》的修订问题
收益法是采矿权出让时的评估方法之一。在收益权益法中,需要采用《指南》中提供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对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进行调整。采矿权权益系数是通过统计以往采矿权的评估结果所测算的。前文已提及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现在的33%调为25%,而权益系数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采用收益权益法所得出的评估的结果就不可能正确。
二、上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一些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与责任心存在问题
(二)采矿企业与评估机构不正当的利益驱动
在对矿区新增储量采矿权的评估中,一些采矿企业为了自身小团体的利益,向进行调查的评估人员提供虚假的销售价格,以达到低估采矿权价值的目的。
另一方面,据调查,2006年矿业权评估全行业的收入仅为全国矿业权总评估值的0.11%。可见,矿业权评估收费水平太低。一些评估机构为争取到业务,竭力降低收费。由于收费少,即需要减少评估中人力和时间的投入,以此降低成本,从而导致作业草率,导致评估质量的降低。
(三)评估机构专业人员配备不完整
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目前评估机构五类专业人员(地质、采矿、选矿、财务、法律)配备齐全的比例仅为68%,近三分之一的评估机构没有达到人员配备的要求。这也是导致评估工作质量较低的重要原因。
(四)评估机构执业管理不到位
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三级审核签字制度的执行比例仅为68.8%,评估现场勘查底稿的存档比例仅为64.9%。
三、建议
(一)评估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采矿权出让评估中,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依据的收集、评估结果的得出,都直接依赖评估人员的判断,取决于评估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如果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则肯定得不出合理的评估结果。
评估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一件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但作为评估人员,自身必须做出努力。评估人员必须学习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的准则和制度以及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多参加一些学习交流活动。特别是对于财税知识的学习,更需要下一点工夫。
(二)对行业协会的建议
希望作为对采矿权评估进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组织制定矿业权评估收费的指导意见,保障评估机构应有的收入,防止恶性的压价竞争。
2.将评估职业道德的内容列入矿业权评估的教材,在矿业权评估师的考试中也应增加职业道德的内容。同时加大对违反矿业权评估职业道德的评估人员的处罚力度。
3.制订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统一标准文本,加强评估业务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如要求必须具备现场调查的记录,提供现场调查的照片等)。
4.建立分层次、分地区、分时段的后续教育服务体系,召开联谊会和建立网上论坛等,为评估人员创造更多的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5.调整《指南》中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如前文所述,因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采矿权权益系数也应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应及时通过协会网站发布并要求执行。
(三)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议
1.加强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建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资深的矿业权评估师与地质、采矿、选矿、经济、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对不合格的评估报告要求重新编制,把好评估报告的质量关。
2.加强评估中矿产品价格的核实工作
建议取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矿产品价格证明的做法,要求评估机构尽可能地采用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评估中矿产品价格采用市场价格的,应提供详实的依据,并对所使用矿产品价格的代表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 仲伟志,曾绍金.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4.
[2]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关于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矿评协字[2007]18号). http://camra2006.org.cn/show.asp?id=315.
[3]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关于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工作的报告(矿评协字[2007]19号).[EB/OL].http://camra2006.org.cn/show.asp?id=322.
[4] 矿业权评估指南 (2006年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作者单位: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采矿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开采权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其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和收益权。对采矿权的出让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采矿权出让时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定价基础。笔者近期参与了多宗采矿权评估报告的会审,发现这些评估报告中存在着不符合矿业权评估规范,评估中未依据新的财税法规、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实,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以及矿业权评估规范修订不够及时等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规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矿业权评估指南》(以下称《指南》)明确规定,在采用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时,经营成本中应不包括折旧费用、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道工程基金以及利息费用。但一些评估报告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在现金流量法的经营成本中包括了井巷道工程基金以及利息费用。这必然导致低估采矿权的价值。
《指南》还规定,经营成本应尽量选取行业中有代表性(即行业平均水平)的数据,而一些评估报告也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如在对某采矿企业四个矿区中的一个亏损矿区的评估中,经营成本采用的是这一亏损矿区的成本,这显然不能代表社会平均水平。其至少应该是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取费标准(如保险费用),按其所在企业的三个正常矿区剔除非正常费用后的平均经营成本,来确定所评估矿权涉及的经营成本费用。
此外,2006年修订版的《指南》早已出版并要求执行,但仍有评估报告采用2004年版的《指南》。
(二)未依据新的财税法规
税法是采矿权出让评估的法规依据。评估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法的变化。而一些评估报告没有掌握税法的变化,如:
1.未考虑企业税法中所得税的变化
在采用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评估矿权时,都涉及企业的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但一些评估报告在对2008年以后的净现金流量或净利润进行预测时,仍采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这样势必会低估采矿权的价值。
2.未考虑税法中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和资源税的变化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采矿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为6%。但一些评估报告在此类采矿企业的采矿权评估中,没有采用其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却采用了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标准。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新的财税政策。如我国东北老工业城市已经实行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政策;中部的老工业城市也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包括采掘业和饮料加工业在内的部分行业,实行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7年下发了《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而一些评估报告仍采用旧的税率标准,这势必导致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失真。
(三)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
采矿权出让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矿区的产量、地质状况、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对于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评估人员还需要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开发知识和矿权价值评估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评估人员要说明所依赖的信息资料的来源与质量以及评估途径和方法的选择依据,说明所采用信息资料与所选择评估途径和方法是否匹配。然而,一些评估报告都未对这些内容予以披露,如一些评估报告中仅仅是这样的表述:“根据某某企业财务报告的数据计算,……”。而对如何进行计算不予披露。又如对具体参数选取时,取高限、低限还是中值,都不说明理由。
(四)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实
矿产品销售价格是采矿权出让评估价值中的关键因素之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是要求矿产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当地矿产品价格证明,以此作为采矿权评估的依据。在新增储量采矿权评估中,也有以采矿企业出具的价格证明为依据的。然而从所审查的评估报告看,其真实性很不乐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随意性很大,与实际价格严重不符。采矿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虚假的更多。因此发生了同一地区、交通条件与品位相差无几的矿产品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
(五)《指南》的修订问题
收益法是采矿权出让时的评估方法之一。在收益权益法中,需要采用《指南》中提供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对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进行调整。采矿权权益系数是通过统计以往采矿权的评估结果所测算的。前文已提及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现在的33%调为25%,而权益系数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采用收益权益法所得出的评估的结果就不可能正确。
二、上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一些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与责任心存在问题
(二)采矿企业与评估机构不正当的利益驱动
在对矿区新增储量采矿权的评估中,一些采矿企业为了自身小团体的利益,向进行调查的评估人员提供虚假的销售价格,以达到低估采矿权价值的目的。
另一方面,据调查,2006年矿业权评估全行业的收入仅为全国矿业权总评估值的0.11%。可见,矿业权评估收费水平太低。一些评估机构为争取到业务,竭力降低收费。由于收费少,即需要减少评估中人力和时间的投入,以此降低成本,从而导致作业草率,导致评估质量的降低。
(三)评估机构专业人员配备不完整
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目前评估机构五类专业人员(地质、采矿、选矿、财务、法律)配备齐全的比例仅为68%,近三分之一的评估机构没有达到人员配备的要求。这也是导致评估工作质量较低的重要原因。
(四)评估机构执业管理不到位
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三级审核签字制度的执行比例仅为68.8%,评估现场勘查底稿的存档比例仅为64.9%。
三、建议
(一)评估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采矿权出让评估中,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依据的收集、评估结果的得出,都直接依赖评估人员的判断,取决于评估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如果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则肯定得不出合理的评估结果。
评估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一件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但作为评估人员,自身必须做出努力。评估人员必须学习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的准则和制度以及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多参加一些学习交流活动。特别是对于财税知识的学习,更需要下一点工夫。
(二)对行业协会的建议
希望作为对采矿权评估进行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组织制定矿业权评估收费的指导意见,保障评估机构应有的收入,防止恶性的压价竞争。
2.将评估职业道德的内容列入矿业权评估的教材,在矿业权评估师的考试中也应增加职业道德的内容。同时加大对违反矿业权评估职业道德的评估人员的处罚力度。
3.制订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统一标准文本,加强评估业务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如要求必须具备现场调查的记录,提供现场调查的照片等)。
4.建立分层次、分地区、分时段的后续教育服务体系,召开联谊会和建立网上论坛等,为评估人员创造更多的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5.调整《指南》中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如前文所述,因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采矿权权益系数也应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应及时通过协会网站发布并要求执行。
(三)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议
1.加强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建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资深的矿业权评估师与地质、采矿、选矿、经济、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对不合格的评估报告要求重新编制,把好评估报告的质量关。
2.加强评估中矿产品价格的核实工作
建议取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矿产品价格证明的做法,要求评估机构尽可能地采用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评估中矿产品价格采用市场价格的,应提供详实的依据,并对所使用矿产品价格的代表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 仲伟志,曾绍金.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4.
[2]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关于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矿评协字[2007]18号). http://camra2006.org.cn/show.asp?id=315.
[3]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关于2007年矿业权评估执业行为检查工作的报告(矿评协字[2007]19号).[EB/OL].http://camra2006.org.cn/show.asp?id=322.
[4] 矿业权评估指南 (2006年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作者单位: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