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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监护人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裁判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监护人尽职评价四大核心问题上的分歧表明,《侵权责任法》第32条所导致的“类案异判”现象较为普遍。然而,《民法典》第1188条并未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进行实质性修改。随着《民法典》施行,如何避免前述现象在嗣后实践中重演,值得关注。其中,忽视注意义务的观点纷争导致了被监护人侵权定责模式的复杂化,进而造成了前述法律适用乱象。“注意义务补足说”是被监护人侵权四大核心问题的纾困之钥,由此出发,根据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以类型化为手段确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