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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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的损害形态,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学实务界都甚感陌生。本文主要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征和类型,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反射性损失转移性损失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使得损害能够通过人与人之间更加密切的经济联系而扩散得更远。一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不实陈述,可能导致与其并没有合同关系的成千上万的股民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股民所遭受的正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即绝对权的行为,根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纯粹经济损失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1 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
  
  本文使用“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虽然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应用广泛,但对其内涵却始终没有一个清晰而又广为接受的界定。上述概念均来自于各国法学界对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的总结。值得一提的是,1972年6月2日颁布的《瑞典赔偿法》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的损失是指在任何方面都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关联的经济损失。” 该条规定指出了纯粹经济损失独立性的特点,是一种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均没有关系的损失。它不依附于人身、财产损害,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各国的学术著作中,可以看到许多学者们给纯粹经济损失下的定义。以下简明地列举与分析:
  英国侵权法学者 Alastair Mullis与 Ken Oliphant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原告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财政损失。”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首先,纯粹经济损失不是因为原告的财产损害而间接引起的;其次,纯粹经济损失属于一种财政上的损失,即经济损失。
  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该定义强调了纯粹经济损失的直接性,也说明了其与被害人人身与物之间的关系。
  巴尔教授在考察“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时,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其一,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保护法益的损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这两种概念的区别在于,前者突出了该损失的物理性质,而后者是一种制度性描述。
  综观上述几种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各国学界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异。纯粹经济利益本质上非为法定权利,而是一般正当利益,是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笔者认同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且该不利益不因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
  此处的受害人受损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商誉等。
  
  2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1)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在很多场合,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与侵权损害相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可能都存在,如何将它们进行明确地区分是研究纯粹经济损失的前提。
  (2)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损失。“直接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加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总体财产直接造成损失,但并没有对受害人的具体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即纯粹经济损失不是受害人发生财产或人身受损间接造成的后果。
  (3)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不确定性。纯粹经济损失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反映为受害人总体财产的侵害,是一种抽象的不利益。
  
  3 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
  
  (1)反射性损失。反射损失是指被告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导致了原告经济利益的减少。这一损失发生在三方关系中,直接受害人受到了某种实际损害,而原告则是只发生经济损害的次级受害人。
  (2)转移性损失。转移损失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原本应当由初始受害人承担的损失转移至由次级受害人承担。这类转移通常发生在租赁、货物买卖等场合。
  (3)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的纯粹经济损失。这种类型下的纯粹经济损失产生于对公共物品、公共设施的侵害,这类损失的初始受害人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代表公众利益的市政机关或者特定公法人。一个过失行为可能导致不得不关闭公共市场、高速公路和航道,使赖以为生者遭受了不能营业等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失。
  (4)不当信息披露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其具体是指受害人由于信赖第三人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而采取了某种行动,后因为信息披露不准确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由于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受害人的损失并不是基于自身财产与人身损害而发生,因此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例如:A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事务所的自身原因出具了虚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股民B因信赖该会计报告大额购买了A公司的股票,使得B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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