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环境下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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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国际日益完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当根据国内环境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现状具体分析。根据我国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不足之处,例如女职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性劳动,女职工对法律特殊保护意识薄弱,有关部门执法不够严格,我国有关法律不够完善,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提出例如从根本上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有关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刑事立法的完善,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细化等建议。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国际;国内环境;建议
  1 国际和国内环境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1 国际环境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975 年联合国妇女年第 60 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女职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中指出:(1)在工作中保护妇女应成为持续促进和提高所有员工生活和工作条件的努力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妇女应受到保护,避免就业和职业中内在的风险,保护标准应和男性相同,并根据科学和技术进步得到更新。 (3)应对可能对女性和男性生育功能带来伤害的工作程序开展研究。(4)应采取措施,在被证明对女性生育功能有害的工作中擴大对妇女的保护,并定期根据最新的科学和技术进步对这些措施进行检查和更新。
  1.2 国内环境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现状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特殊问题作了集中规定,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
  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三个方面做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 《1935年井下劳动 (妇女 )公约 》、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 和 《1990年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药品公约》;批准了联合国文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 和 《社会、 经济和文化公约》等来对逐步实现我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不论从国际还是国内,都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说明了女性应该有和男性平的就业机会和特殊的保护,而我国一步步的对现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也是我国保障人权的进步和体现。
  2 我国现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不足之处
  2.1 女职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性劳动
  2.1.1 矿山井下作业
  很多工矿企业还招收女职工进矿山下作业,但是往往在发生矿山事故时,女职工的自求能力要低于男职工,而且矿山下条件非常艰苦,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1.2 在四期没有受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四期是指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比如在经期,女职工会腰酸背痛,浑身无力。在孕期,女职工挺着个大肚子,往往行动不便,身体条件变差。那么这个时候相关企业就要予以减轻其工作量和难度,或者安排其他工作难度小的工作。除此之外,还要保障女职工在产期保护等期间法定的假期等。
  2.2 女职工对法律特殊保护意识薄弱
  一些女职工为了就业,不惜签订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我国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人时为了自身企业利益,要求女职工作出五年以内不生孩子的承诺,或是只招收25岁以下的女职工,来规避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公司带来的成本上升等条件。
  2.3 有关部门执法不够严格
  有关部门的执法等也是女职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而在劳动执法检查中,有关部门并没有把我国有关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加入其检查的范围之中。
  2.4 我国有关法律不够完善
  近年我国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渐兴起,但是伴随而来的是辐射,电磁波和微波等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污染。这些污染却增加了女性职工疾病,比如不孕不育,流产和生出畸形儿童等。但我国在此方面,并没有相关的完善的法律对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 。
  2.5 维权成本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了侵犯女职工特殊保护权利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罚款数额较小,致使单位往往就会采取甘愿接受罚款也不愿意守法的手段。女职工要想维护自身权利,维权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导致维权成本过高,所以 往往维权的女职工较少。
  3 完善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建议
  3.1 从根本上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
  呼吁社会的所有女职工对类似于25岁以下不生育等的条件说不;在自己四期的的时候,对于《劳动法》里所规定的例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出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此类的规定说不。一旦有关用人单位侵犯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
  3.2 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了侵犯女职工特殊保护权利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认为应当适当的加大此处罚力度,从用人单位处减少或杜绝其因为罚款数额较小,往往采取甘愿接受罚款也不愿意守法的手段。
  3.3 有关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
  在劳动执法检查中,应自觉把女职工特殊保护加入其检查范围之中,并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之中 。
  3.4 加强刑事立法的完善
  加强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应成为女职工特殊保护权实现的一个根本途径。我国应尽快完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刑事上的立法,是侵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人或企业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如新加坡1968 年 《就业法 》第 107条规定 :“ (1)女性受雇人不应雇用做任何地面下的工作。(2)任何人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雇用女性受雇人 , 根据本法应是犯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法学院,2006.
  [2]刘伯红.特殊保护势在必行,平等发展更需坚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国际趋势[D].北京: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16.
  [3]林艳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学杂志,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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