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教育思想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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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和谐教育思想的研究以及和谐教育的构建必须提上各级党委、政府和整个社会的重要议事日程
  
  和谐教育概念是适应和谐社会的提出而提出的。在此之前,“和谐教育”在教育界也时有耳闻,但它和快乐教育、愉快教育等一样,是针对学生而言的,属于微观教育研究的对象。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在教育界已经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有识之士在互联网或报刊上发表了许多文章、专题研究和谐教育问题。但是,已有的文章大多数研究的是属于微观或者中观层面的和谐教育。宏观层面的和谐教育研究却少有涉猎。
  探究和谐教育的思想根源,研究和谐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我们构建和谐教育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遵循“自然适应说”的西方和谐教育思想
  
  和谐教育思想在西方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当时,奴隶制国家雅典城邦就比较重视人的“身心和谐发展”。古希腊“三哲”都是和谐教育思想的倡导者。如苏格拉底最早提出了知识和德行的关系以及教育在培养德行中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继承其老师柏拉图的思想,把灵魂分为理性灵魂、动物灵魂和植物灵魂三部分,还分别与三方面的教育即体育、德育与智育相对应,对人实施和谐教育。
  到文艺复兴时期,由于这个充满人文主义精神的时代的呼唤,涌现出了一批人文主义教育家。如17世纪捷克伟大的教育家夸美纽斯,对教育目的论的表述是“使人认识和研究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培养和发展他们的各种能力、德行和信仰”,这种教育目的论反映了教育在于发展健全的人。
  在18至19世纪期间,也有一批教育家不遗余力地倡导全面、和谐的教育。如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教育家卢梭。他在其半小说、半论文体的《爱弥尔》(或《论教育》)中,明确指出了如何培养新社会的新人的道路。其基本思想就是倡导自然和自由的教育。认为应当遵循自然,即按照儿童的本性与年龄特征去教育他们,并强调只有按照自己的本性自由发展起来的儿童才能成为真正的新人。爱弥尔所接受的教育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既有作为一切基础的体育,也有通过示范教育让他接受一定的道德观念。爱弥尔到12—15岁期间,还要对他进行智育和劳动教育。到16岁时,他进入社会接受道德教育,以培养自己具有善良的情感、正确的判断和良好的意志。在卢梭看来,只有经过如此多方面教育的爱弥尔,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19世纪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一些本身能发展的力量,人们每一种能力原来就有从不活动状态变成一种充分发展的力量的倾向,他说:“我的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原则,发展儿童的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照顾到他们的完全平衡。”因此,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发展人的一切天赋力量和能力,同时这种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和谐的。德国教育家福禄培尔在他的主要著作《人的教育》中,也阐述了教育应遵循自然的法则。
  此外,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提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观点及在新拉纳克创办“性格形成新学园”所做的教育实验,英国教育家斯宾塞关于智育、德育和体育并重以及教育的任务就是教导每一个人过“完美”生活的主张等等,也都蕴含有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西方的和谐教育思想是与一个重要的教育观念即自然适应说相联系的,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理论基础。这个教育观念有两个不同的涵义:一是以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为代表所倡导的自然适应原则。它把人的身心发展与自然现象作类比,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并且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服从于自然的最主要的和普遍的法则。二是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教育理论。它主张一切顺应自然,反对无理的束缚,遵照儿童本性的发展而因势利导。
  可以认为,在一定的意义上,西方的自然适应说与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论是一致的。其共同的基本精神是,自然的发展是有序的、协调的、和谐的,所以人的发展也应当是有序的、协调的、和谐的。
  
  主张“智仁勇统一”的我国和谐教育思想
  
  儒家用“中庸”思想来描述和谐思想。孔子最早提出中庸的思想。可以说,中庸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在和谐思想方面可概括为:和谐是一种道德规律与法则。和谐是一种状态且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与境界。
  儒家思想的代表孔子,他所追求的教育目标是要培养圣人、君子或成人。而这种人应当获得多方面的和谐的发展。如对其低层次“成人”的培养要求便是如此。什么是“成人”?据朱熹《四书集注·论语集注》云:“成人,犹言全人。”按孔子的意见,在知、情、勇、艺等各方面都得到发展的人,便可称为“成人”。正是从此种思想出发,孔子强调把智、仁、勇三者统一起来,以培养学习者称为“成人”、“君子”乃至于“圣人”。而智、仁、勇“三达德”的统一,从教育学上讲,实质上就是智育(“知”)、德育(“仁”)、体育(“勇”)的统一;从心理学上看,则是认识(“知”)、情感(“仁”)、意志(“勇”)的统一。这两种统一,便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另外,孔子的教育思想中以下几个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其和谐教育的思想。一是提倡“有教无类”,并将其作为办学方针。满足了平民入学受教育的愿望,把受教育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平民。二是重视修身养性,主张自觉的修养德行。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追求人的身心和谐发展。三是提出学、思、行结合的教学思想。
  战国时期的荀子也提出了培养“成人”的教育目的。并主张通过全(指人的知识、才智、品质等发展完全、全面)、尽(指发展彻底、极度)、粹(指发展精粹、完美)之学去予以实现。
  西汉时期的董仲舒继承孔子仁智统一的思想,对仁智协调发展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论述。他认为,一个人没有仁,只有智,就犹如“操利兵(好兵器),”做出坏事业。同样,没有智,只有仁,也会如“迷而乘良马”,达不到目的。
  道家主张天人合一的和谐自然观。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一个鲜明的观点:“道法自然”。老子强调天、地、人三者的发展,应当是和谐发展。
  明代王守仁在前人有关和谐思想的基础上,则提出了颇为明确的和谐教育思想,他认为,对学习者来说,教育就要“开其知觉”、“调理其性情”、“发其志意”或“顺导其志意”、“导之以礼”,亦即要使受教育者的知、情、意、行得到协调统一的发展。不仅如此,还要“动荡其血脉”、“固束其筋骸”,亦即使心身也处于和谐发展之中,最终“人于中和而不知其故”。他并且指出,这种使人获得和谐发展的主张,乃是“先王立教之微意”,也就是我国自古以来兴教育人的根本目的。
  近现代以来,我国又有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举起了和谐教育的旗帜,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发展(即赋予了时代的色彩)。王国维的有关主张便富有典型意义,1906年他在《论教育之宗旨》一文中写道:“教育之宗旨何在:在使人为完全之人物而已。何谓完全之人物?谓人之能力无不发达且调和是也。”并指出,“完全之人物不可不备真善美之三德。欲达此理想,于是教育之事起,教育之事亦分三部分:智育、德育(即意志)、美育(即情欲)是也。”这些话的和谐教育思想是十分明确的。“调和之发达”显然就是和谐发展之意。应当指出,王国维的和谐教育思想,是以孔子开创的智、仁、勇、艺四者和谐统一的传统教育思想为基础,又吸收了近现代心理学知识而形成的。此外,蔡元培的五育(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感教育)并举,陶行知的手脑结合等主张,都寓有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强调“人的全面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和谐教育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和谐教育思想是其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其所谓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协调发展。就是说,一个人既能从事体力劳动,又能从事脑力劳动,体脑界限完全消失,才能成为真正的全面发展的人。马克思曾说,劳动力是“体力与智力的总和”。恩格斯亦曾认为,作为生产要素的人,必须“包括他们的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可见马克思主义是把人看作为身体与精神的统一体,把身体与精神的协调发展看作是人的全面发展。
  其次是人的才能与品质的多方面发展。在阶级对立与社会分工严格的社会条件下,一个完整的人被分解为许多部分,其中一些才能与品质获得了发展,而另一些才能与品质得不到发展,甚至受到抑制与摧残。针对此种情况,马克思主义主张,必须“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每个人都无可争辩地有权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
  最后是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个人总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现实人,他不可能脱离社会和人群而生活。正因为如此,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必须保持协调一致,个人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可见,要推动社会发展,必须重视个人发展;也只有重视社会发展,才能促进个人发展。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也是发展的,即人的全面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注重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同时,在整个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比较注重教育的和谐发展。这一点,从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中体现得比较清楚。
  如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教育经验,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是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阐述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在这一方针的表述中,首次提出了使受教育者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明显地闪现出了和谐教育的火花。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的一代新人。
  1995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将教育方针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至此,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已完成了法律程序,和谐教育的理念写进了教育的根本大法。(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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