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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高等学校学生处分的政策法规渊源切入,探寻了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德育要求,然后介绍了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德育的现状,并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学生处分中如何进行德育,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处分 德育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学校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具有育人作用,即德育作用。高校学生处分是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部分,一方面是阻止、遏制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另一方面是对违纪违规学生本人及他人进行教育,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向善的自觉,达到德育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高校管理者却更重视学生高校学生处分第一种作用的发挥,而忽视了其德育作用。理论界,对高校学生处分的讨论和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高校学生处分的性质、法理分析、正当程序和学生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基于此,笔者试着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教育立法的角度探讨党和国家对学校德育的认识,然后简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德育的现状,最后对如何加强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德育做几点思考。
一、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德育的政策法规渊源
(一)党对道德教育的认识深化
党的十二大至十九大的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中加强德育的阐述,是一个对德育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党的十二、十三大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强调了知识的重要性,提出“加强智力开发”,没有提及德育的内容。党的十四大关于教育的部分是“我们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第一次提出了思想道德的内容,但从报告的全文来看,该部分“提高思想道德”,针对的是全民而不是学校的受教育者,是泛化的全民的思想道德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是“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党的报告中有了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要求,该报告也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受教育者道德没有更多要求,只是在十五大报告中“德智体”的基础上增了“美”育,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是对教师的要求增加了“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里增加了“德育为先”,强调了“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位次,但该报告没有提及师德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学校教育的要求是“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次提出了“立德树人”,并作为“根本任务”,不再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德育为先”,把“德育”提高到“根本”任务的地位,同时对师德的要求又延续了十六大的提法“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提出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是目标,更是要具体实施的内容,同时对师资提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党对加强学校的德育有着一个从没有认识,到有了认识,再到不断强化和提高到“根本任务”高度的一个发展过程。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如何立德树人做了详细的、清晰的阐述,要求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要求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这是当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教育规律的最新认识,对道德教育规律的最新把握,极大地拓展了德育的空间,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加强德育有了坚强的政策基础。
(二)教育法律为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德育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从以上这些法律条文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理想、社会主义道德和纪律、法制等方面教育的重要性,因为青年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能否把这些青年学生培养好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复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都说明了德育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规的修订完善明确了高校对受处分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學生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从法律法规的分类来讲是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从1989年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订,最为鲜明的特点之一是逐步明确了高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义务,即德育义务。
1.首先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令(1989年8月26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的《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里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以处分时,首先选用的是批评教育,对那些教育不改者,方可进一步采用处分,“立法”意图明显。第六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了规定,“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这里对学生处分中的德育问题做了规范。
2.2005年修订的《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总则第三条对德育做了原则性规定:“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这与原国家教委第7号令第六十二条有了明显不同,最为重要的是把“可”字换成了“应当”,在法理上带有“可”的条款是弹性条款,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带有“应当”的条款则是必须执行,换句话说,就是在给以学生处分前必须对学生进行教育,这是高校的义务。但是2005年的此条的规定,也产生了适用中的问题,因为根据文义解释,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在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中任选其一,只要选择了其一则就不属于违法教育部规定的情况,这也为实践中多数高校在学生处分中不重视教育埋下了伏笔,这是立法者没有想到的。1989年的规定,是赋予高等学校管理权,2005年的规定则成了高等学校的义务,一字改变,意义不同。
【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处分 德育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学校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具有育人作用,即德育作用。高校学生处分是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部分,一方面是阻止、遏制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另一方面是对违纪违规学生本人及他人进行教育,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向善的自觉,达到德育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高校管理者却更重视学生高校学生处分第一种作用的发挥,而忽视了其德育作用。理论界,对高校学生处分的讨论和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高校学生处分的性质、法理分析、正当程序和学生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基于此,笔者试着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教育立法的角度探讨党和国家对学校德育的认识,然后简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德育的现状,最后对如何加强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德育做几点思考。
一、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德育的政策法规渊源
(一)党对道德教育的认识深化
党的十二大至十九大的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中加强德育的阐述,是一个对德育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党的十二、十三大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强调了知识的重要性,提出“加强智力开发”,没有提及德育的内容。党的十四大关于教育的部分是“我们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第一次提出了思想道德的内容,但从报告的全文来看,该部分“提高思想道德”,针对的是全民而不是学校的受教育者,是泛化的全民的思想道德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教育的部分是“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党的报告中有了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要求,该报告也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受教育者道德没有更多要求,只是在十五大报告中“德智体”的基础上增了“美”育,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是对教师的要求增加了“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里增加了“德育为先”,强调了“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位次,但该报告没有提及师德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学校教育的要求是“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次提出了“立德树人”,并作为“根本任务”,不再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德育为先”,把“德育”提高到“根本”任务的地位,同时对师德的要求又延续了十六大的提法“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提出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是目标,更是要具体实施的内容,同时对师资提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党对加强学校的德育有着一个从没有认识,到有了认识,再到不断强化和提高到“根本任务”高度的一个发展过程。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如何立德树人做了详细的、清晰的阐述,要求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要求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这是当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教育规律的最新认识,对道德教育规律的最新把握,极大地拓展了德育的空间,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加强德育有了坚强的政策基础。
(二)教育法律为高等学校学生处分中德育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从以上这些法律条文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理想、社会主义道德和纪律、法制等方面教育的重要性,因为青年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能否把这些青年学生培养好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现伟大复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都说明了德育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规的修订完善明确了高校对受处分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學生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从法律法规的分类来讲是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从1989年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订,最为鲜明的特点之一是逐步明确了高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义务,即德育义务。
1.首先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令(1989年8月26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的《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里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以处分时,首先选用的是批评教育,对那些教育不改者,方可进一步采用处分,“立法”意图明显。第六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了规定,“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这里对学生处分中的德育问题做了规范。
2.2005年修订的《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总则第三条对德育做了原则性规定:“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这与原国家教委第7号令第六十二条有了明显不同,最为重要的是把“可”字换成了“应当”,在法理上带有“可”的条款是弹性条款,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带有“应当”的条款则是必须执行,换句话说,就是在给以学生处分前必须对学生进行教育,这是高校的义务。但是2005年的此条的规定,也产生了适用中的问题,因为根据文义解释,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在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中任选其一,只要选择了其一则就不属于违法教育部规定的情况,这也为实践中多数高校在学生处分中不重视教育埋下了伏笔,这是立法者没有想到的。1989年的规定,是赋予高等学校管理权,2005年的规定则成了高等学校的义务,一字改变,意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