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亮点、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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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历经四次审议,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阶段总结,也是社会保险工作的新起点。该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强调保障参保人的权利,并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整部法律的字里行间都蕴含着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庄严的政治承诺。它的出台无疑将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座里程碑。我们期待着在这部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统领下,在不同的社保制度之间实现有机的融合和贯通,更好地解决统筹城乡发展的问题,使其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压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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