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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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我国法治发展影响重大。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标准以及重点工作,本文就健全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内部流动制度、搭建平等交流平台、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 依法治国 国家治理
  作者简介:方正,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90
  一、何谓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国内外学界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解释。阿尔伯特·戴雪曾提出:“当一个有20人的群体,或两千人,或20万的群体,为了共同的目标,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把他们自己约束在一起行动时,他们便创立了一个团体。这个团体不是由法律虚构的,而是事物的本性使然。它不同于组成它的那些个人。” 在世界法制制度形成、发展的长廊中,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历史悠久。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伴随价值和道德的多样化,社会对于解决纠纷人员的数量及专业化程度的需求随之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因而突显并形成行业化趋势。简言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相同的思维习惯、法律知识背景以及职业利益是这一群体的显著特质,使得这一群体在行动上能够协调起来,在思想上能够结合起来,从而形成特有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这一群体通过共同的法律专业术语沟通,在职業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群体中不同的成员在人格尊严、社会价值、理想信念等各不相同,但仍然可以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和投入达成一致,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
  (二)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性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方面:(1)知识共同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必须都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知识机构,可以熟练的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模式和相同的法律素养。(2)价值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因为个体差异性会拥有着不同的价值观,但公平和正义始终是找个群体共同的追求目标。(3)事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纠纷时,自身的言语和行为、庄严的仪式感和神圣的法律符号都彰显了法律与规则对社会秩序的重要与严格。成员们对法律原则的阐述和演进,对法律规则的推演和适用,让法律事业充满了勃勃生机。(4)利益共同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托克维尔说:“支配法学家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 法律本身就是利益的调整工具和社会整合的手段,维护共同的法律,能给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带来共同的利益。(5)法治文化共同体。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习惯和专业素养会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形成独特个性。比如,相对保守,谨慎小心,言谈举止逻辑性很强,对规则有着与生俱来的敬畏,等等。
  由上述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个性、性格以及价值观可能会差异,在法治进程上扮演的角色也可以相互调换,但却很难被共同体之外的人取代。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自己独特而显著的特征,即独立与互涉。
  1.独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任务在于解决纠纷,处理矛盾。在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中,调整多方关系并得到各方认同,共同体本身必须严格保持自身的中立性。更进一步,共同体每个成员本身也具有生而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尊严不被侵犯的权利。独立性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灵魂,是共同体保持一致理念与行动的基础。
  2.互涉。游刃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法律职业共同体庇护着成员们,给成员提供资源、机会和一定的地位,“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从而促进共同体的利益,而且能够凭借团体的势力防阻人们的独特个性被大众的规范化所淹没(防止普适规范的专横),是民主反对寡头政治的有力武器。”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共同体拥有的法治目标和正义精神也限制或影响成员的精神行为,因此,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又是相互起着化学反应。
  二、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紧迫性
  虽然我国是较早产生法律职业的国家,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却比较晚。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繁荣的市场经济、日渐进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文化素养以及专业知识体系的构建、法律职业教育的深入、司法独立推进等多重因素,共同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个,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尤为迫切与重要。
  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无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的特性还是党中央对法治工作的重视都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三、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一)行政权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纠缠不清
  中国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滋生现代社会法律职业行政化提供了土壤。行政权总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忽明忽暗、若隐若现。行政权的纠葛降低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程度。法官、检察官会在地方行政干预的情况下不得已放弃共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素养以及价值标准,往往会导致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方法院审理, 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降低了司法权威。律师因职业特殊性,没有执业的地域限制,不受地方行政权节制,对法律适用公平性的基本要求,往往会被地方行政权认为不懂政治,不顾全大局,扣上“法律商人”的帽子,被排斥在当前行政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此外,由于各种法律职业之间的转换存在制度的藩篱,法官、检察官可以直接离职,申请成为律师,而律师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则需要通过公务员的招考程序,而非法律职业的评价和遴选机制,没有形成经验化和专业化的司法职业转化标准,致使法律职业人员特别是律师降低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   (二)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被区别对待
  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属于体制内的法律职业者,律师是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错误,往往能得到行政权的容错和庇护,错案追责通常限于体制内的行政责任。但是律师职业过程中一旦有错,往往面对的是刑事处罚,缺乏对律师职业的容错和豁免。特别是一些地方,对律师的侵害发生在法院,有些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律师维权案例的出现,表明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对律师职业缺乏职业认同,把律师视为麻烦制造者、难以说服和管理的洪水猛兽等等。类似的情形,既让广大群众消费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负能量,客观上也造成了律师对自身是否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知迷惘。
  (三)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被边缘化
  法官、检察官、律师基于职业的不同,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观点碰撞。这是职业性质和职业活动的内函决定的,而非职业本身的对立。在冲突过程中,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基于法律的基础,保持良好的专业沟通。无论在庭上还是庭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方都要给予对方尊重,使问题在法律的范畴内被对待和解决,专业和公平的对待,弱化律师在职业共同体中的疏离感。目前屡屡发生的律师被剥夺庭审发言权甚至逐出法庭的事件,反映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知识的共享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理解和认同受阻、彼此矛盾重重的表象。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议
  目前我国各地区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中,已经形成了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法学教授与法官、检察官交流制度、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机制、专家陪审制度等等,这些措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为国内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律师事务所作为集法学综合、集实务操作的场所,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一)加快实务型法学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法学类高等教育大多倾向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以实务运用为导向的職业人才培养较弱。因此,对于高等院校的法学生,可以进一步加大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提高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以便今后快速适应工作岗位,将理论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务操作。建立高校与律所的联动培养机制,派出优秀教师去优秀的律所开展法学实务的职业培训,提高教师的实务能力;律所则派出有经验的律师走上讲台,通过对在校法学生的以案说法进行实务锻炼。
  (二)加速法律职业内部流动
  目前,法官、检查官属于体制内公务员,法学家属于高等院校事业编制人员,律师则是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不同的身份隶属却是成员间流动的楚河汉界。毫无疑问,共同体成员内部的流动制可以增进相互沟通与理解,消弭不同法律职业的文化冲突,通过体验不同法律职业达到成员间相互尊重和理解。司法考试为成员内部职位转换提供了专业知识条件。同时,国家关于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规定,为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提供了通道。目前,更进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建立更加细致、切实可行的内部流动制度。律师队伍中汇集了相当多的优秀法律人才,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相比,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具备敏捷的逻辑思辨、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西方不少优秀的法官就出身于律师。省级律师协会可以与地方公务员管理机构建立遴选机构,通过考核和选拔,将专业能力出色、道德情操高尚、社会群众认可的优秀律师输送到司法机关,增强司法机关专业能力和权威性,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融洽发展。
  (三)加大信息共享深度和广度
  加快信息化建设,创新“互联网 法律服务”途径和方式,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律所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高等院校可以将丰富的法学文献、书籍共享给司法机关和律所。律所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搭建的数据平台更加便捷、自主的了解案件情况,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上海提出的打造律师一卡通、律师诉讼服务平台为各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通过律师诉讼服务平台,整合关联案件推送和网上阅卷功能、开庭排期、案件审理进度等,律师可快捷查阅案件当事人所有涉及的关联案件,并自动推送卷宗至个人工作台,大大节省律师的办案时间,减少与法官之间因排期等琐事引发的矛盾,互敬互通,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增进共同体整体理想信念。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共同体成员有相同的理想信念。律师之于法官的尊重,是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体现;而法官之于律师的尊重,则是国家司法公正的彰显。目前,我国针对检察院、法官、律师制定了专门的职业道德规定,但仍缺乏一个可以体现法律职业共同特征、共同职业伦理标准的标准。比如,在法庭上,律师和检察官都确信法官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法官,则深信法律是自己最高长官;检察官与法官都认可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并努力维持他们在执业中与其他成员地位平等;当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的办公区,会给律师让座或倒水;正如法官、检察官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说,不必请律师,请什么律师都没用一样,律师也绝对不会跟当事人讲,只要出多少的钱就可以买通法官;任何抵毁或损伤检察官、法官、律师声誉的言语和行为,共同体成员都会持相同反对或抵制的立场,不会因为任何一方的遭难而幸灾乐祸。这些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共同价值追求,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聚力和向心力,才能真正推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注释:
  [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训戒.法律出版社.2000.174.
  [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304.
  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习近平.十九大报告 (全文).中国政府网.2017年10月18日。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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