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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7]5号文,调整盐业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我国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15元/t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按10元/t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20元/t和12元/t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