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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由:张先生于2014年12月从一家国有企业中退休,因拥有专业技术,于在退休之后,同时在A、B两家公司作兼职,其中A公司每月固定向张先生支付5000元报酬,A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元;B公司每月固定向张先生支付3000元报酬,因未达到"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B公司未代扣个人所得税。2016年6月,湖北省某市地税分局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比对,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