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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确立了网络侵权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但由于立法未规定通知适格的条件,导致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侧重于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而忽视了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缺失,防止因权利人权利的扩张造成各方利益的失衡,有必要确立适格的通知应当具备的要件,建构合理的通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