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治安案件查处中的人权保护

来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ckinson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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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个人合法财产,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作斗争,教育和改造大多数,惩罚少数.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尊重保障人权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民警仍然存在一些有损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因此,探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安民警办案公正合法,对于基层公安机关文明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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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作为宋代以案改法的成功的案例,推动熙宁初年刑政由谋杀刑名之议向律学人才选拔的转变,是熙宁刑政改革的肇端.尽管学人对阿云婚姻身份的研究历经由礼向法的视角转换,但预设问题都是为解决许遵怎样将阿云拟断为凡人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结论性分歧,根本原因在于宋代文献记载的对立.要想对阿云案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除非新史料出现,或转变预设问题.熙宁三年八月,王安石在议阿云案的基础上,打破《嘉祐编敕》一问不承不为按问的原则,创立累问后招也为按问的条法,构建出一套以按问自首新法为核心,辐射杀伤罪、强劫盗贼和禁军逃卒的法
持股行权的机制创新源起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困境应对,其法理基础在于倚重私法规范行权可兼容市场与”促进主体性发展”的保护理念.但反之,再依私法规范视角检视,当前行政主导下的持股行权机制实践在法律属性等诸多方面存在偏差和异化的风险.基于此,为回归持股行权本质,制度供给应以市场化行权需求为导向,由专业的持股行权者以私法方式专职化行权;定位上以非公益性与非特定化授权、行权方式的私力性与竞争性拓展私法保护理念,以增加行权在平等主体间的可示范性,激发持股行权的积极性;功能上也应同时消除股东持股行权的制度障碍
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是演绎推理,经由演绎推理得出的结论才可靠.奉行”共同的归责思路”的传统共犯论,深信”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然而,责任的个别性意味着违法的个别性:个别责任不能建立在连带违法的基础上;自己责任不能建立在他人违法的基础上.违法连带说会造成共犯论庞杂的问题域和结论的不合理.因此,在共犯理论中应提倡”个别的归责思路”,该思路以共犯论在犯罪论中的机能为导向,限制共犯论的问题域,切断共犯之间在规范上(而非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从而贯彻犯罪论基本原理以解决片面共犯、共犯脱离、共犯中止、共犯错误等共
言论入罪背后体现的是言论自由与个体权利的博弈.宪法上的言论自由作为刑事政策根据,通过类型化的”公共人物”这一中层理论渗透至刑法教义学内部.根据被害人教义学,当损害名誉犯罪中的被害人属于特定”公共人物”之时,应借助”被害人图像”的实质解释论工具,考察”加害—被害”的规范关系,精准界定法益值得保护性和需保护性大小.通过”个体与国家关系”与”个体间差异”的双重视角,对比例原则、能力理论、自我保护可能性等因素的综合考察,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不同需求能被全面地反映出来,实现教义学标准的差异化建构.其一,当权力型公共
中国宪法理论体系亟须一种中国化的解读方式,从历史维度完成现行宪法与整个近现代中国历史的统一,从宪法文本内在结构的维度完成现行宪法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统一,以及从宪法运行状态的维度完成现行宪法文本与丰富的宪法实践的统一.而要完成这一理论任务必须找到中国宪法的根基,即现行宪法的根本法.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理想,经过历史的角逐和人民的选择,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民主共和国最终成为民主共和国的具体形态,构成了新中国宪法中的根本法.现行宪法用”社会主义国家”将这一根本法进一步具化,作为国家目标的社会主义
现代宪法理论中的”效忠”是一种制度性忠诚,而”效忠宪法”则是制度性忠诚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律文本中强调不同主体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宪法忠诚条款”是立法者对宪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誓词则是对我国法律文本中”宪法忠诚”条款的总结和升华,意味着宪法宣誓主体忠于宪法文本和基于宪法产生的政权与法律体系,并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忠于宪法”的誓词具有政治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在修宪时存在变通的空间.”忠于宪法”与”拥护宪法”是”效忠宪法”的不同侧面,前者强调公权力归顺宪法的政治责任和维护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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