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教学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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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高职教育课程内容是面向实际的,是分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或行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和知识,完成这一级学业的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动市场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格。实践教学是相对于课堂理论教学而言的,指在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实践场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与做结合,手与脑并用,独立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以获得知识和技能,使其职业能力和各种综合素质得到发展的一种教学形式。高职的实践教学具有自己的独特功能与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其重要性超过理论教学。在高职教育中,实践教学不是其他教学形式的辅助或附庸,而是具有自己独特功能与价值的相对独立的教学形式,是高职教育特色的一个主要体现,在高职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与理论教学具有等价性、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1.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国内现状
  1.1国内法治现状初瞥
  探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是不可能脱离我国现行的法治环境的,否则最终提出的解决问题对策将会失去社会客观环境根基而变成无源水、无本木。但国内法治环境现状如何,其中的哪些情势需要法科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里给予足够的警醒和提防——囿于观察者的视角和理解,见仁见智。通过课题组的调查,发现目前一定数量的法律实务职业者(比如律师)的相当一部分工作的重心并不是围绕法律与事实的发现和分析,而是倾心于人际关系的建立、维护和拓展。法律实务受非法律因素影响甚大,有些操作骑墙于合法与违法之间,或者违法。律师容易与法官、检察官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并不信心十足,哪怕是仅仅一次的非体制内操作,就会很轻易地粉碎一位公民对法律建立起来的善良的信赖(暂不奢求“信仰”)。
  1.2培养理念
  人才培养理念是培养目标、指导思想和方针等因素的有机综合。对于国内高职法律专业来讲,现有的培养目标总体上定位在:面向基层政法、面向法律服务一线。对于司法警官类院校具体是: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社会,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高技能、奉献司法、服务社会”的应用性专门人才,主要为当地或院校所在区域的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观察国内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与发展趋势,总结职业教育课程设计现有指导思想和方针。
  1.3课程设置
  国内多所警官职业学院的法律课程设置基本上脱胎于国内学界及现行司法实务中对各部门法所作的划分,也可以说该设置是以教育部公布的本科法学教育14门核心主干课程的安排为蓝本,并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各自院校的特色以及区位需求做出一定的压缩、整合和调整。课程设置上不仅仅要求教授各部门法的基础知识,还要求教师从“实务”的视角出发,以之贯穿整门课的教学中。
  1.4教学活动仍以教师为主导,师生互动或学生参与较少
  目前的涉外法律教学活动中教师仍是主角,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生参与教学的活动也仅局限于回答问题、完成作业等传统的形式。在校期间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途径,主要就是通过老师的讲授和少数的“模拟法庭”等训练。另外随着多媒体设备的逐渐普及,的确可以在教学中为学生展现更多的视听资料,使学生有更好的感性认识和更广的视野角度,但学生仍然是被动的听和被动的看,有时学生甚至会视觉疲劳。总之,现在在课堂上,学生是教育的对象,而不是主体,不是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这会使其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可能会对教学活动产生应付甚至反感情绪,而学生的这种不良情绪反过来势必会影响教师的情绪与教学效果,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2.一般来说,构建新型法律教学体系应该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2.1调动学生热情,教学模式从灌输型变为参与型
  和许多类似的课程教学一样,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采用灌输型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只需一味吸收老师灌输的法律知识然后不加思考强行记忆即可,虽然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饱含热情,但却无法响应地调动起学生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致使课堂学生参与程度不高,教与学之间严重脱节,阻碍了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
  基于这点,笔者提出了将灌输型课堂教学变为参与型课堂教学模式的方法,用生动丰富的课堂教学来吸引学生们积极参与到法律教学活动中来,提高法律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参与程度,使学生们自发地学习法律课程内容,配合老师顺利完成教学基本任务。在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中,老师不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反而由学生担任主体位置,老师仅仅对学生起到引导作用。
  2.2延伸教学空间,法律教师从书面型变为实际型
  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点就是让学生们能够学以致用,将课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解决各种各样的生活纠纷问题。而过去的法律教学活动中老师花去较多的课堂时间来教授课本书面知识,却没有教给学生们如何在实际应用到这些知识,是非常不利于学生理解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的,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基本宗旨背道而驰。
  为了更好地发挥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使教学能够真正帮助学生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我们法律教师就要做出相应的转变,从过去那种书面型人才转变成实际型人才,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学生或其他同事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变言传为身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2.3强调能力本位,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
  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是学术型的人才,而是实务型的人才,所以其教学设计应体现职业特色。在教学设计上,应突出课程能力的目标、能力要以项目任务来训练。在对课程进行整体设计时,应结合职业面向,认真细化学生通过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具备的各项能力。以能力训练为目标,设计教学内容、训练任务。这可能就需要教师要打破相关课程多年来的传统体例,以实务需要和能力培养为指导,重新进行规划。
  所谓项目化改造,就是将相关课程传承几十年的教学体例重新进行梳理和规划,以实用够用为尺度,以技能培养为目标,打破编章节的条框,将教学内容设计成不同的项目,每一项目通过不同的任务训练,来达到培养专业技能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持教学活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一个项目一次课完成为宜。所以教师在进行项目设计时除了考虑教学目标外,还需要考虑课程设置的课时,使项目设计与课程安排相匹配。
  综合做到上述几点,全面提高了法律教师的实际性,在给院校职工和学生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受到了他们的爱戴,更有利于法律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法律教师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来,是对老师法律能力的再一次锻炼,大大地提高了他们讲授法律课程知识的专业性和说服力,学生在看到这些实际案例的时候也能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得更为透彻。结合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授,学生们对老师的法律能力也就更加尊崇,显著地提升了法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高职院校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也就更深,对法律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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