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来源 :党的生活·青海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rusato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摘要:
  2011年10月26日,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湖南的陈先生借款人民币2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2012年11月10日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陈先生多次电话催促某公司还款,但某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至2013年年初,陈先生就与某公司失去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始终联系不上某公司。2013年年底,陈先生从湖南来到西宁催款,经委托律师调查,发现某公司已搬离注册地,下落不明,且某公司名下任何资产,并且多个债权人已在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还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法院因联系不上某公司,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陈先生担心过了2014年11月10日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暂时又不想提起诉讼,于是向律师咨询,律师建议,先向某公司注册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寄送主张债权的信函,如退回,再在青海有影响的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陈先生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向某公司寄送了催款函,结果被退回,陈先生于是委托律师在《青海日报》刊登了催促某公司还款的“声明”。
  律师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陈先生与某公司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0日,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1月11日起计算,从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年初之前,陈先生虽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某公司主张过权利,但没有留下相关的证据,起不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因此,从2012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两年的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过了此期间,陈先生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还款,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某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陈先生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在2014年11月10日前,陈先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也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但陈先生因为种种原因,又不想提起诉讼。该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日施行)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律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陈先生先以信函寄送的方式主张权利,当然,因该公司已搬离注册地址,下落不明,所寄信函肯定会被退回,此时,再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这样,从登报公告之日起,本案的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陈先生不用担心因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得不到保护。
  律师提醒广大债权人注意,要运用好法律的规定使诉讼时效中断,保护好自身的债权。
其他文献
诺贝尔奖颁发至今已一个世纪,已有700多人因在科学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而获奖。虽然其中也包括6位美籍华人,但没有一个是中国籍的中国人。这不能不使每一个中国人进行全面而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