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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当前的商业贿赂现状
(一)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作为商业内幕的一部分,在传统商业社会,商业贿赂被当成一种商业经营的正常经营行为。在我国,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通过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其他经营者失去了竞争的机会,因此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此对于这种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要制定相关相应的对策进行防治。
(二)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
2006年2月,人民网的一个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调查显示,排名商业贿赂最严重的前7个领域分别是:医药、政府采购、建筑、金融、电信、教育、旅游。下面举例说明我国商业贿赂主要表现的领域:
1、医疗药品设备销售领域。
医药购销中的“潜规则”对于公众来说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医疗卫生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之一。以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为例,其于1991到2002年之间,向我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达162.3万美元的现金,其目的是让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
2、政府采购领域。
我们常说商业贿赂是政府滋生腐败的温床,在政府采购环节也存在着严重的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设立的本来目的是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而现在反而提供应商们利用成为其不正当竞争的平台。
3、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又加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长期以来都是商业贿赂最容易发生的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工程款拨付及特许管理权取得等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重要环节。
4、旅游行业领域。
参加旅行社出团旅行,人们常常遇到被带去各种商店,而在这些商店如果旅客消费了,导游可以拿到一定的回报,这早已不新鲜,也不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而这种所谓的回扣的实质就是商业贿赂中的回扣。
5、电信通讯领域。
电信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中,以商业贿赂最为突出,并且是形式多样,是有关部门监管的盲点。电信业的商业贿赂的出现,从根本上抑制了电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阻碍了技术进步、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与经验。
1、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
商业贿赂的重新出现,并迅速占领各个经济领域和行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打击正当竞争,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刻不容缓。当下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有以下特点:案件查处数与犯罪现状反差巨大;案件发现难,破案阻碍大;案件认定难度大,定罪难;案件侦查取证困难;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常常以罚款代替刑罚。
2、当前商业贿赂犯罪防治不力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滞后。
尽管我国当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的惩罚是严厉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为死刑。但是实际上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理仍是比较宽大的,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已经明显滞后,《刑法》是1997年修改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而现在贿赂的表现形式更是多样化,仅仅依靠现行刑法规定很难将其量刑定罪。
(2)社会大环境影响。
当前我国法制还很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是很规范,政治经济体制存在许多漏洞。这样的大环境下,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市场。人们甚至在价值观上接受商业贿赂的存在,认为它是正常的商场潜规则。
(3)阻碍侦查办案的因素众多。
首先是侦查管辖机构分别管辖不利于司法资源集中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豑。再者,贿赂案件的侦查启动程序较一般案件复杂。最后,现在对于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呈多头管理,各机关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界限,相互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有些部门甚至处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不履行相应的查禁指责,助长了商业贿赂的风气,加大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二、西方国家防治商业贿赂犯罪之路径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是比较成功的,他们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可以大致归纳为:
1、有力的思想教育。这为建立市场诚信机制打下了基础,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在每个人诚信的基础之上,没有人的诚信就不可能有市场诚信机制。
2、广泛的群众监督。民众都参与监督,这大大地提高了商业贿赂被查处的可能。
3、公平透明的市场机制。在公平透明的市场机制下,市场接近完全竞争状态,同等条件下人们获得机会均等,就会减少商业贿赂的产生。
4、规范的官员权力。官员不能滥用职权,就不能为行贿者谋取利益,不能获得利益行贿者自然不会再行贿。
5、完善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制度完善,事后审计也比较容易发现商业贿赂的存在;审计机构相对独立,审计结果就不受行政干预,可信性就较高。
6、完善严厉的法律。这些国家大多都有专门的关于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例如美国拥有最严厉的《反海外腐败法》;德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反腐败法》;日本有《专门惩治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来补充其《刑法典》中关于贿赂犯罪量刑方面的不足;韩国也有《反腐败法》。
三、我国商业贿赂制度的重构及完善
(一)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机制重构。
1、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
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当前,一些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职业权力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十分普遍,因此应当通过扩大《刑法》第163 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此类犯罪纳入刑法规定,同时鉴于医生只是一种职业而非职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其他贿赂,利用的是其职业权力而非职务便利,在该条的条文表述上也应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业权力”。
2、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
如今商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与普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是一致的。在我看来,应该将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可以将商业贿赂区分为财产性贿赂以及非财产性贿赂。当今行贿的人或单位越来越多采用财物以外的不正当利益进行贿赂,例如接受性贿赂服务、调动工作、安置就业、安排旅游等方式,这些新的贿赂方式效果特殊,但却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
3、加重商业贿赂犯罪的财产刑、充实资格刑,落实自由刑。
当今,商业贿赂常常以罚代替自由刑的实施。我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应该加重财产刑,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财力,达到防治其继续进行犯罪的目的。但是与此同时,不能忽视自由刑的实施。因为自由刑有警示和改造的功能,如果仅仅依靠财产刑,会使人产生一种有钱就可以代替坐牢的想法。另外,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特殊资格主体的犯罪,而设立资格刑可以取消犯罪主体在一定限度内再度从事特定职业的可能性,所以对商业贿赂犯罪具有相当的现实功能和远期效应。
4、由一个司法机关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商业贿赂犯罪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这样不利于集中人力和物力,两个机关会导致相互推诿,降低破案效率。应该由一个机关来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节省国家资源、方便群众举报和及时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等等。
5、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面对这样的特性,我认为我国可以引进污点证人制度。通过污点证人制度豁免那些协助司法机关发现整个犯罪事实的当事人的罪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瓦解商业贿赂双方在事实犯罪中的默契,进而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当时人的默契造成一种无法逾越的成本障碍。
(二)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完善。
1、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我认为我国应该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或修改现有的关于商业贿赂法律法规规定,对商业贿赂的主要内容进行司法界定。建议在该法中,要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作清晰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具有特殊性的贿赂行为,有必要将其与其他贿赂行为加以明确区分,并对其单独设一个罪名予以惩治,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
2、重新规制商业贿赂犯罪。
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专门规定,使其成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独立的一节。这样可以使经济贿赂犯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司、企业的商业贿赂犯罪、相关自然人和单位犯罪还有有关非营利组织和中介组织贿赂犯罪成为一个在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等方面轻重协调、有机联系的整体。
3、采取自查自纠,从宽、设立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个人“上缴账户”。
目前,从一些调查研究中发现一些商业贿赂比较普遍和部门和行业,人员心理压力大、顾虑多,个别也心存侥幸心理。为有利于治理,目前有的单位采取了指定账户,动员凡违纪违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通过银行将钱汇入指定的不记名的账户,凭进账单据视为主动交待对象,今后在处理时可从轻或减免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令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可以从轻处理,这样可以鼓励人们用这种方式向有关机关自首以换取从轻发落。
(作者:广东商学院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 吴家清、彭真军,经济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2010.118.
[2] 付立仲,探秘商业贿赂犯罪.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13.
[3] 申恩威,反商业贿赂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68.
[4] 丁寰翔、穆柏祥、陈兵,商业贿赂治理的结构、范式与中国之选择.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7.12..
[5] 王晓东、王铭芹,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69.
[6]傅光明,关于完善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武汉学刊,2007,(3):54.
[7] 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下卷:商业贿赂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515.
(一)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作为商业内幕的一部分,在传统商业社会,商业贿赂被当成一种商业经营的正常经营行为。在我国,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通过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其他经营者失去了竞争的机会,因此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此对于这种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要制定相关相应的对策进行防治。
(二)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
2006年2月,人民网的一个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调查显示,排名商业贿赂最严重的前7个领域分别是:医药、政府采购、建筑、金融、电信、教育、旅游。下面举例说明我国商业贿赂主要表现的领域:
1、医疗药品设备销售领域。
医药购销中的“潜规则”对于公众来说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医疗卫生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之一。以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为例,其于1991到2002年之间,向我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达162.3万美元的现金,其目的是让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
2、政府采购领域。
我们常说商业贿赂是政府滋生腐败的温床,在政府采购环节也存在着严重的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设立的本来目的是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而现在反而提供应商们利用成为其不正当竞争的平台。
3、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又加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长期以来都是商业贿赂最容易发生的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工程款拨付及特许管理权取得等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重要环节。
4、旅游行业领域。
参加旅行社出团旅行,人们常常遇到被带去各种商店,而在这些商店如果旅客消费了,导游可以拿到一定的回报,这早已不新鲜,也不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而这种所谓的回扣的实质就是商业贿赂中的回扣。
5、电信通讯领域。
电信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中,以商业贿赂最为突出,并且是形式多样,是有关部门监管的盲点。电信业的商业贿赂的出现,从根本上抑制了电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改善与提高,阻碍了技术进步、破坏了电信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与经验。
1、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
商业贿赂的重新出现,并迅速占领各个经济领域和行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打击正当竞争,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刻不容缓。当下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有以下特点:案件查处数与犯罪现状反差巨大;案件发现难,破案阻碍大;案件认定难度大,定罪难;案件侦查取证困难;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常常以罚款代替刑罚。
2、当前商业贿赂犯罪防治不力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滞后。
尽管我国当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的惩罚是严厉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为死刑。但是实际上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理仍是比较宽大的,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已经明显滞后,《刑法》是1997年修改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而现在贿赂的表现形式更是多样化,仅仅依靠现行刑法规定很难将其量刑定罪。
(2)社会大环境影响。
当前我国法制还很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是很规范,政治经济体制存在许多漏洞。这样的大环境下,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市场。人们甚至在价值观上接受商业贿赂的存在,认为它是正常的商场潜规则。
(3)阻碍侦查办案的因素众多。
首先是侦查管辖机构分别管辖不利于司法资源集中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豑。再者,贿赂案件的侦查启动程序较一般案件复杂。最后,现在对于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呈多头管理,各机关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界限,相互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有些部门甚至处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不履行相应的查禁指责,助长了商业贿赂的风气,加大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二、西方国家防治商业贿赂犯罪之路径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是比较成功的,他们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可以大致归纳为:
1、有力的思想教育。这为建立市场诚信机制打下了基础,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在每个人诚信的基础之上,没有人的诚信就不可能有市场诚信机制。
2、广泛的群众监督。民众都参与监督,这大大地提高了商业贿赂被查处的可能。
3、公平透明的市场机制。在公平透明的市场机制下,市场接近完全竞争状态,同等条件下人们获得机会均等,就会减少商业贿赂的产生。
4、规范的官员权力。官员不能滥用职权,就不能为行贿者谋取利益,不能获得利益行贿者自然不会再行贿。
5、完善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制度完善,事后审计也比较容易发现商业贿赂的存在;审计机构相对独立,审计结果就不受行政干预,可信性就较高。
6、完善严厉的法律。这些国家大多都有专门的关于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例如美国拥有最严厉的《反海外腐败法》;德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反腐败法》;日本有《专门惩治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来补充其《刑法典》中关于贿赂犯罪量刑方面的不足;韩国也有《反腐败法》。
三、我国商业贿赂制度的重构及完善
(一)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机制重构。
1、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
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当前,一些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职业权力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十分普遍,因此应当通过扩大《刑法》第163 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此类犯罪纳入刑法规定,同时鉴于医生只是一种职业而非职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其他贿赂,利用的是其职业权力而非职务便利,在该条的条文表述上也应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业权力”。
2、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
如今商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与普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是一致的。在我看来,应该将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可以将商业贿赂区分为财产性贿赂以及非财产性贿赂。当今行贿的人或单位越来越多采用财物以外的不正当利益进行贿赂,例如接受性贿赂服务、调动工作、安置就业、安排旅游等方式,这些新的贿赂方式效果特殊,但却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
3、加重商业贿赂犯罪的财产刑、充实资格刑,落实自由刑。
当今,商业贿赂常常以罚代替自由刑的实施。我认为商业贿赂犯罪应该加重财产刑,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财力,达到防治其继续进行犯罪的目的。但是与此同时,不能忽视自由刑的实施。因为自由刑有警示和改造的功能,如果仅仅依靠财产刑,会使人产生一种有钱就可以代替坐牢的想法。另外,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特殊资格主体的犯罪,而设立资格刑可以取消犯罪主体在一定限度内再度从事特定职业的可能性,所以对商业贿赂犯罪具有相当的现实功能和远期效应。
4、由一个司法机关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商业贿赂犯罪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这样不利于集中人力和物力,两个机关会导致相互推诿,降低破案效率。应该由一个机关来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节省国家资源、方便群众举报和及时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等等。
5、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面对这样的特性,我认为我国可以引进污点证人制度。通过污点证人制度豁免那些协助司法机关发现整个犯罪事实的当事人的罪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瓦解商业贿赂双方在事实犯罪中的默契,进而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当时人的默契造成一种无法逾越的成本障碍。
(二)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完善。
1、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我认为我国应该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或修改现有的关于商业贿赂法律法规规定,对商业贿赂的主要内容进行司法界定。建议在该法中,要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作清晰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具有特殊性的贿赂行为,有必要将其与其他贿赂行为加以明确区分,并对其单独设一个罪名予以惩治,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
2、重新规制商业贿赂犯罪。
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专门规定,使其成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独立的一节。这样可以使经济贿赂犯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司、企业的商业贿赂犯罪、相关自然人和单位犯罪还有有关非营利组织和中介组织贿赂犯罪成为一个在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等方面轻重协调、有机联系的整体。
3、采取自查自纠,从宽、设立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个人“上缴账户”。
目前,从一些调查研究中发现一些商业贿赂比较普遍和部门和行业,人员心理压力大、顾虑多,个别也心存侥幸心理。为有利于治理,目前有的单位采取了指定账户,动员凡违纪违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通过银行将钱汇入指定的不记名的账户,凭进账单据视为主动交待对象,今后在处理时可从轻或减免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令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可以从轻处理,这样可以鼓励人们用这种方式向有关机关自首以换取从轻发落。
(作者:广东商学院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 吴家清、彭真军,经济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2010.118.
[2] 付立仲,探秘商业贿赂犯罪.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13.
[3] 申恩威,反商业贿赂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68.
[4] 丁寰翔、穆柏祥、陈兵,商业贿赂治理的结构、范式与中国之选择.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7.12..
[5] 王晓东、王铭芹,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69.
[6]傅光明,关于完善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武汉学刊,2007,(3):54.
[7] 赵秉志,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下卷:商业贿赂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