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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世贸组织(WTO)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称其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大额关税,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平静了一段时间的中外汽车零部件关税之争终于再起涟漪。
“违反贸易规则”成欧美诉讼理由
3年多来,中国与欧美加就“中国出口汽车存在安全性隐患”、“中国对进口零部件征收关税过高”等问题摩擦不断。现在,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就“有关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作出了不利于中国方面的临时裁定。不言而喻,中国的汽车进口制度正经受一场严峻的考验。
欧美向WTO控诉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机制的理由是:认为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零部件进口按整车标准征税的做法违反相关贸易规则,从而损害了其利益。
出台《方法》实为管理税收漏洞
业内人士指出,制定《办法》主要是为了制止某些跨国公司利用税率差逃税。此前,因整车与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差别较大,从国外进口零部件在国内组装生产,成为不少企业“短平快”的发家方式。该《办法》从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上入手,遏制散件组装的生产模式,避免中国变成组装中心,引导外国汽车企业将关键零部件引进国内生产,从而提高国内汽车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
而且,依据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原产地,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换言之,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课征进口税,完全合理。
此外,我国提出“整车特征”概念完全符合世贸组织此前在一些判例中所提出的原则。在1996-1999年欧共体、日本、美国诉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措施案中,印尼对整车和组件的关税巨大落差同样成为一个问题。当时,世贸组织专家组认为,印尼组装车国产化程度很低,仅凭组件未装配完成这一事实不能确定它们是不相同的产品。1995-1998年欧共体、加拿大、美国诉日本酒类关税分类案中,上诉委员会曾经提出在确定产品是否相同时关税税目标准的重要性:“任何一个项目下的产品都包括完整的产品或未完成的产品,只要未完成或未装配的物件与整个产品或完成的产品特征基本相同”。
加强自主创新 参与国际竞争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出台不过半年多就触发了这场争端,充分显示了我国产业政策的潜在贸易争端风险。这次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的汽车零部件纠纷将我国汽车贸易面临的危机推上了焦点位置。事实上,中国的汽车贸易隐患还不止于此,中国目前正处于汽车对外贸易纠纷的高峰期,汽车产品频发的贸易摩擦将成为重大难关。这向我们提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产业政策本质上不属于市场“中性”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都意味着政府以其“有形之手”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意味着经济资源和利益在国内各个部门、不同国家之间的重新配置,不可避免地要对国际经济关系造成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学会在WTO的框架下正确运用相关规则维护自身利益。
尽管世贸组织的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我们在学会总结经验,学会更好掌握世贸规则的同时。更要大力进行自主创新,将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做得更强大,占据市场更多份额,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