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许丽文(化名)是某大学毕业的研究生。2008年5月,她得到一份月薪1万元的工作,如愿跨入了“金领”行列。聘用许丽文的是一家大型合资企业,公司与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任命她为法律部法务经理。
由于许丽文应聘时笔试、面试表现都很出色,公司领导对她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她自己也信心十足。然而,两个月的试用期还没过,她的“金领”生涯却到了头。公司人事部门向她发出了解聘通知,理由是“无法胜任工作”。许丽文满腹委屈:自己兢兢业业地工作,领导交办的任务都能认真完成,业务部门来咨询也都耐心作答,公司怎能用“无法胜任工作”的理由解聘她?
许丽文觉得,公司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她多次和人事部门交涉,但人事部门却坚持认为她能力不足,不符合任职条件。2010年4月底,许丽文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劳动合同中本来就有约定,如果试用期内她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只是按照当初的约定行事,解聘程序也没有什么问题。
未能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许丽文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许丽文讲述了自己在公司一个多月的工作情况,指责公司编造理由随意开除员工。而公司负责人解释说,解聘许丽文是不得已的决定,说她“不能胜任工作”、“能力不足”并不是空口无凭。为了证明解聘的正当性,公司负责人向法官举了不少例子。
试用期间,公司正好在进行招投标方面的工作,项目负责人向许丽文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许丽文虽然及时作出了书面解答,但只是些深奥难懂的理论,没有实质性的观点和可操作的方法。无奈之下,项目负责人只好拜托前法务经理帮忙解答,这才最终完成了该项工作。
人事部门对许丽文进行试用期的综合考察和评估时,有业务部门反映,一次,业务部门出于工作需要向许丽文咨询法律问题,许丽文只回答“这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没有直接规定,而是分散在多部法律、规定中”,并附上了长达数十页的法律条文。业务部门表示,根本看不明白那些法条和法律术语,更别说能对工作有什么指导作用。
虽然许丽文工作态度比较认真,但她“学术气”十足、脱离实践的工作方式,让公司着实头疼。法务经理负责帮助企业规避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公司实在不敢把这样的重任交到她手中,这才作出了解聘决定。
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较为有力,而许丽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却依据不足。法院审理后认为,许丽文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职位要求,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解聘决定并无不当。2010年8月,法院审结此案,对许丽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劳动法才规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比较少,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无须理由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觉得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思想道德等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地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有些用人单位不断招聘,又总在试用期结束前找借口解聘劳动者,好达到“始终以试用期工资用工”的目的,这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诉诸法律。许丽文正因为懂得法律,才想同公司据理力争,甚至打起官司。但公司解聘许丽文是有理有据的,对她“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公司能举出实例。她过于偏重理论,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被公司认定为“能力不足”并不冤枉。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