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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05年,对兰州歌舞剧院来说,绝对是一个难忘的年份。
新年伊始,第二届“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剧目”授牌仪式在北京举行,该院创作排演的大型舞剧《大梦敦煌》名列“十大精品剧目”之首。连同此前获得的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等,可谓揽尽中国所有大奖,占尽风流。
经济效益更值得一夸。七八月间,首次跨出国门,30多天时间,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和墨尔本演出26场,创造票房870万元人民币。加上五年来的国内巡演,累计已演出近300场,票房总收入2000多万元,被誉为“我国舞剧史上的一个演出奇迹!”
同时,打了几年的版权官司也有了满意的结果。5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原告许维败诉。获胜后,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意气风发地表示:“《大梦敦煌》在初步摆脱了官司纠缠后,将继续大步前行!”
谁知,到了11月7日,形势突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虽然这不一定就是坏消息,但也绝不是好消息。
作家许维的惊愕与愤怒
年届六旬的甘肃日报高级编辑许维是一位颇具实力的老作家。守着敦煌这个艺术宝库的他,一直在摸索着一条敦煌文学创造的新路子。至今,他已经出版了十本书,其中六本是写敦煌的。他被评论为国内以敦煌为题材进行文学创作的第一人。
许维出版的第一部敦煌文学著作是小说集《敦煌传奇》,书中收入了其创作的《沙月恨》等七篇敦煌题材的中篇小说。此书于1987年一出版便通过香港三联书店发行到海外,1990年再版,并先后获全国少数民族省区文艺读物优秀图书一等奖和甘肃省第二届优秀图书奖。
许维的创作,最突出之处在于其丰富的想像力。在《沙月恨》这篇小说里,他巧妙地把鸣沙山和月牙泉想像为一对情侣,而这一处天下闻名的景致,又是这对情侣殉情幻化而成。由此,他讲述了一个凄美的爱情传奇故事:一个纯情美丽的少女月牙儿与莫高窟青年画师沙山子在佛窟奇遇,真情相爱,其父曹令史(古税务官员)坚决反对,设下圈套要把女儿嫁给官宦人家,一对恋人被活活拆散,最后双双殉情,化为鸣沙山和月牙泉,永远相伴,永不分离。
如此奇瑰的艺术构思,给人的艺术震撼力是强烈的。
被卷进这场版权官司的正是这篇《沙月恨》。
据许维说——
1997年10月,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主动来联系,说他们想搞敦煌题材的舞剧,请许为他们写个本子。1998年3月,双方再次见面,苏孝林又谈起请许维写剧本之事,许维便对苏孝林讲述了《沙月恨》的故事情节,认为改编成舞剧很合适。苏孝林对这个故事情节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说抽时间找个宾馆,请几个人来共同讨论剧本。苏孝林索要《敦煌传奇》这本书,许维恰好手头没有,就告诉他市图书馆可以借到。此后,许维一边构思剧本一边等待,但苏孝林这边却没有了下文。
2000年4月,兰州歌舞剧院在北京演出舞剧《大梦敦煌》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许维看到演出消息后大吃一惊。这条消息在介绍该剧剧情时说:“曾经有一位美丽的少女月牙为了真挚的爱情以死相许,最后化作一泓美丽的月牙泉,紧紧地依恋在自己的恋人莫高的身边,日日相伴,厮守千年。”这不正是自己的小说《沙月恨》的基本故事情节吗?许维设法找到《大梦敦煌》的文学剧本,发现舞剧《大梦敦煌》完全承袭了小说《沙月恨》的主要故事情节,完全是《沙月恨》的翻版。6月11日,《大梦敦煌》在兰州首次演出,许维观看了演出,发现演出说明书上的主创人员名单里赫然印着“编剧:赵大鸣(执笔)苏孝林”。他这才明白了: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未经他的许可,擅自与赵大鸣合作(赵大鸣系总政歌舞团词作家、舞蹈评论家),将他的作品改头换面后编为舞剧,并堂而皇之地冠以他们的“创作”了。
愤怒的许维马上写了一份题为《我的著作权不容侵犯》的反映材料,呈送给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想请领导出面解决问题。然而,由于苏孝林态度强硬,宣传部和文化厅领导也没有办法。
2002年5月9日,许维只好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赵大鸣、苏孝林、兰州歌舞剧院三被告立即停止对自己版权的侵害;舞剧《大梦敦煌》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演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庭上的观点对撞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维一方的主要观点,除了强调《大梦敦煌》完全具备抄袭《沙月恨》的客观条件以外,具体列出以下“四同”,并认为这“四同”绝非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大梦敦煌》剽窃《沙月恨》的铁证——
一同:两作品所反映的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相同:故事均发生在古代敦煌。
二同: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相同:《沙月恨》中主要人物有女主人公月牙儿,男主人公青年画师沙山子,以及月牙儿之父曹令史和月牙儿的娘;《大梦敦煌》的主要人物是女主人公月牙,男主人公青年画师莫高,月牙之父大将军,月牙乳娘老夫人。
三同:故事的脉络主干相同:均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讲述了女主人公月牙儿(或月牙)与男主人公青年画师沙山子(或莫高)真情相爱,但却遭到女主人公父亲的坚决反对,一对恋人被活活拆散,女主人公死后化作了月牙泉。
四同:故事基本情节相同:男主人公沙山子(或莫高)饥渴困顿、生命垂危之时,女主人公月牙儿(或月牙)送食留物,真情相救;石窟里,月牙儿(或月牙)与沙山子(或莫高)相会,畅诉衷肠;月牙儿(或月牙)之父干涉女儿婚事,强逼女儿嫁给官宦人家;月牙儿(或月牙)以死殉情,泪水化为月牙泉(或尸体融入月牙泉),千古不竭。
许维认为,虽然,小说被改成了舞剧,小说文本的语境换成了舞蹈肢体语言的表达,在情节的表达上也有不同的处理,但这掩盖不了两部作品实质内容的相同,也否定不了抄袭的事实。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有关文件,这种通过改变作品类型等改头换面的方式,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系高级抄袭。
对于许维的指控,赵大鸣、苏孝林及兰州歌舞剧院等三被告予以完全否认。他们的解释是,1999年,《大梦敦煌》13名主创人员曾专程去敦煌采风,挖掘创作题材,神奇美丽的莫高窟和美丽恬静的月牙泉激发了他们的创作灵感,在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神聊”中形成了《大梦敦煌》的故事结构,后来又几易其稿,才创作出了《大梦敦煌》;总之,《大梦敦煌》是其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小说《沙月恨》无任何关系,在此之前,苏孝林等主创人员并不知道有许维其人,也没有看过《沙月恨》。
被告方还称:《大梦敦煌》与原告小说《沙月恨》在各个方面完全不同。在叙事风格上,《沙月恨》只是哀怨的爱情悲剧,《大梦敦煌》则是浪漫中更强调抒情、豪放,既有阴柔美丽的爱情,又有征战沙场、马革裹尸的刚烈、英武。在情节发展线条上,《沙月恨》只有爱情一条情节线,《大梦敦煌》是爱情、艺术两条情节线,互为因果。
不可否认,在创作中,题材“撞车”的事是有可能发生的。敦煌在甘肃,敦煌文化既可以滋养出许维的小说,也就有可能滋养出兰州歌舞剧院的剧本。不过,从原告许维一方具体列出的“四同”来看,这个“车”也委实“撞”得过于奇巧了些,作为被告的兰州歌舞剧院一方理应对如此奇巧的“撞车”过程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说明。既然说《大梦敦煌》是13名主创人员在敦煌你一言我一语的“神聊”出来的,那就应当提供“神聊”的细节。比如,是谁最先提出把鸣沙山和月牙泉想像为一对恋人,谁进而提出鸣沙山和月牙泉应当是这对恋人殉情幻化而成,谁提出女主人公的名字叫月牙,谁提出男主人公的身份是画师,名字叫莫高……这应该有一个详细、具体、曲折的过程。仅用“集体的智慧”及“触景生情,有感而发”这些字眼来回答审判长关于《大梦敦煌》素材来源的提问,只会给人一个“闪烁其词”的明显感觉。
饱受质疑的鉴定报告
此案于2002年12月5日开庭一审,2003年2月,根据原告许维提出的委托鉴定申请,兰州市中级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沙月恨》与《大梦敦煌》的异同性做出对比鉴定。
但没有想到这一鉴定过程竟然持续了一年零八个月。直到2004年9月30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才给委托方兰州市中级法院拿出了《关于〈沙月恨〉与〈大梦敦煌〉异同性比对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是:“《沙月恨》和《大梦敦煌》均是以爱情为主线,并且在女主人公名字以及一些故事情节上存在相似之处,但两作品在故事情节发展线索、具体人物刻画以及主要情节表达都是不相同的。”
接到这份鉴定报告后,原告许维一方立即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异议和质证意见:这份结论模棱两可、前后矛盾的鉴定报告,既未依法对鉴定过程做必要的说明,也未说明鉴定人的身份和鉴定资格,程序的不公正必然会导致结论的不公正;另外,该鉴定报告只有鉴定中心的盖章,没有一位鉴定人员的签名;因此,此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此案的合法有效证据。许维向法庭申请对该案件重新鉴定,并提出:在重新鉴定时,除了应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舞剧编导外,还应有文艺理论批评家、小说家、剧作家等各方面人士参加;为了鉴定的客观公正,所请鉴定专家中,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回避等。
但是,2005年5月8日,兰州市中级法院还是以这份鉴定报告为据,一审判决原告许维败诉。
许维上诉。2005年8月31日,甘肃省高院开庭二审此案时,采纳了许维一方对鉴定报告的异议,和关于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质证程序违法的观点。于是,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发回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甘肃作家学者集体声援
这场版权官司从一开始就受到甘肃文学界的普遍关注。
2000年9月,那时《大梦敦煌》在兰州上演才三个月,甘肃省第四次文代会期间,一些曾经看过《敦煌传奇》一书的与会代表,就在分组讨论中强烈谴责了《大梦敦煌》编剧的剽窃行为。甘肃省作家协会副主席邵振国还写了《抄袭物的光辉与污斑》一文,对此剧编剧的剽窃行为表示了极大愤慨。此文公开发表在《甘肃经济日报》上。
2002年12月18日,《大梦敦煌》版权官司刚刚开庭一审,甘肃省作家协会和甘肃省文学院20多位知名作家、评论家就曾共同起草了一份《反对抄袭剽窃行为维护作家正当权益》的声援书。声援书写道:“此案案情其实很简单:在没有任何史料记载、民间传说和敦煌壁画故事作依据的情况下,2000年才上演的舞剧《大梦敦煌》,竟奇迹般地讲述了一个与早在13年前就出版了的小说《沙月恨》完全相同的敦煌故事……《大梦敦煌》所谓的‘创作’,仅仅是将小说中的女主人公‘月牙儿’改名‘月牙’,去掉了一个‘儿’字,将男主人公沙山子改名‘莫高’,将月牙儿之父由文官改成了武将,将月牙儿之母由亲娘换成了乳娘。主要人物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变化,故事脉络主干及基本情节也没有变化。只是在最后,将一对恋人双双殉情改为青年画师仍苟活在人世。恰恰是这点改动,破坏了原作关于鸣沙山与月牙泉的完整故事情节,减弱了原作崇高壮美的强烈悲剧气氛。”
此案上诉至甘肃省高级法院后,甘肃省作家协会、甘肃省文学院、甘肃省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又联名给甘肃省高级法院上书,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大梦敦煌》版权纠纷案,以保证作家许维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这份由58位甘肃省知名作家、文艺理论家、戏剧家、作曲家共同签名的“万言书”,还对他们认为“偏袒一方”的鉴定报告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抨击。判断一个入室行窃的小偷,不是看还有多少东西没被偷,而是看偷了多少东西;只要偷了别人的东西,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都是盗窃者。毫无疑义,判断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剽窃者也是同样的道理。
声援者们还写道:“我们一致认为,承认《大梦敦煌》的侵权行为,并不影响《大梦敦煌》已经取得的成就,也不会否定该剧导演、演员、作曲、舞美、服装、灯光等演职人员的艺术创造。而《大梦敦煌》的荣耀也不能成为侵权者掩盖自己过错的借口。”
官司输赢将决定《大梦敦煌》的生死存亡
现在,案子已经被甘肃省高级法院发回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打了三年的官司又回到了起点。双方都在为下一轮的法庭搏杀做准备,而且都高调宣称有把握获得最终的胜利。
有人分析说,官司一方是创造了中国舞剧史上“演出奇迹”的兰州歌舞剧院及院长苏孝林,一方是甘肃省新闻界的老前辈及著名作家许维,双方谁都输不起官司。
这样的分析太过简单。应该看到,双方固然都输不起这场官司,但兰州歌舞剧院及院长苏孝林一方尤其输不起这场官司。假如许维最终输了官司,无非是维权不成,但毕竟有整个甘肃文艺界的支持,他还可以说是“虽败犹荣”。然而,兰州歌舞剧院一方如果最终输了官司,其后果就大不一样了,不但要承担剽窃的恶名,付出较大的经济赔偿,更严重的是《大梦敦煌》这台王牌舞剧很可能就难以保留。这后一点,对兰州歌舞剧院来说,是最难以承受的。已经有这样一个例子:几年前,陕西省戏曲研究院的新编秦腔历史剧《蔡伦》也是连获大奖,该院由此迎来了《千古一帝》之后的又一个创作高峰;但因为一场版权官司,除被判道歉和赔偿外,还被判停止使用《蔡伦》剧本,《蔡伦》一剧自此再没有上演过。一部优秀的看家剧目说没就没了,这样的损失可谓惨重至极。
苏孝林院长曾经自豪地对记者说过:“我们已经打响了《大梦敦煌》这个品牌,《天鹅湖》能跳多久,我们就能跳多久!”这句话令人振奋,也令人神往。不过,《大梦敦煌》要永远跳下去,当务之急就是先跳过版权纠纷这道槛。
编辑:靳伟华
新年伊始,第二届“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剧目”授牌仪式在北京举行,该院创作排演的大型舞剧《大梦敦煌》名列“十大精品剧目”之首。连同此前获得的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等,可谓揽尽中国所有大奖,占尽风流。
经济效益更值得一夸。七八月间,首次跨出国门,30多天时间,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和墨尔本演出26场,创造票房870万元人民币。加上五年来的国内巡演,累计已演出近300场,票房总收入2000多万元,被誉为“我国舞剧史上的一个演出奇迹!”
同时,打了几年的版权官司也有了满意的结果。5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原告许维败诉。获胜后,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意气风发地表示:“《大梦敦煌》在初步摆脱了官司纠缠后,将继续大步前行!”
谁知,到了11月7日,形势突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虽然这不一定就是坏消息,但也绝不是好消息。
作家许维的惊愕与愤怒
年届六旬的甘肃日报高级编辑许维是一位颇具实力的老作家。守着敦煌这个艺术宝库的他,一直在摸索着一条敦煌文学创造的新路子。至今,他已经出版了十本书,其中六本是写敦煌的。他被评论为国内以敦煌为题材进行文学创作的第一人。
许维出版的第一部敦煌文学著作是小说集《敦煌传奇》,书中收入了其创作的《沙月恨》等七篇敦煌题材的中篇小说。此书于1987年一出版便通过香港三联书店发行到海外,1990年再版,并先后获全国少数民族省区文艺读物优秀图书一等奖和甘肃省第二届优秀图书奖。
许维的创作,最突出之处在于其丰富的想像力。在《沙月恨》这篇小说里,他巧妙地把鸣沙山和月牙泉想像为一对情侣,而这一处天下闻名的景致,又是这对情侣殉情幻化而成。由此,他讲述了一个凄美的爱情传奇故事:一个纯情美丽的少女月牙儿与莫高窟青年画师沙山子在佛窟奇遇,真情相爱,其父曹令史(古税务官员)坚决反对,设下圈套要把女儿嫁给官宦人家,一对恋人被活活拆散,最后双双殉情,化为鸣沙山和月牙泉,永远相伴,永不分离。
如此奇瑰的艺术构思,给人的艺术震撼力是强烈的。
被卷进这场版权官司的正是这篇《沙月恨》。
据许维说——
1997年10月,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主动来联系,说他们想搞敦煌题材的舞剧,请许为他们写个本子。1998年3月,双方再次见面,苏孝林又谈起请许维写剧本之事,许维便对苏孝林讲述了《沙月恨》的故事情节,认为改编成舞剧很合适。苏孝林对这个故事情节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说抽时间找个宾馆,请几个人来共同讨论剧本。苏孝林索要《敦煌传奇》这本书,许维恰好手头没有,就告诉他市图书馆可以借到。此后,许维一边构思剧本一边等待,但苏孝林这边却没有了下文。
2000年4月,兰州歌舞剧院在北京演出舞剧《大梦敦煌》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许维看到演出消息后大吃一惊。这条消息在介绍该剧剧情时说:“曾经有一位美丽的少女月牙为了真挚的爱情以死相许,最后化作一泓美丽的月牙泉,紧紧地依恋在自己的恋人莫高的身边,日日相伴,厮守千年。”这不正是自己的小说《沙月恨》的基本故事情节吗?许维设法找到《大梦敦煌》的文学剧本,发现舞剧《大梦敦煌》完全承袭了小说《沙月恨》的主要故事情节,完全是《沙月恨》的翻版。6月11日,《大梦敦煌》在兰州首次演出,许维观看了演出,发现演出说明书上的主创人员名单里赫然印着“编剧:赵大鸣(执笔)苏孝林”。他这才明白了: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未经他的许可,擅自与赵大鸣合作(赵大鸣系总政歌舞团词作家、舞蹈评论家),将他的作品改头换面后编为舞剧,并堂而皇之地冠以他们的“创作”了。
愤怒的许维马上写了一份题为《我的著作权不容侵犯》的反映材料,呈送给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想请领导出面解决问题。然而,由于苏孝林态度强硬,宣传部和文化厅领导也没有办法。
2002年5月9日,许维只好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赵大鸣、苏孝林、兰州歌舞剧院三被告立即停止对自己版权的侵害;舞剧《大梦敦煌》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演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庭上的观点对撞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维一方的主要观点,除了强调《大梦敦煌》完全具备抄袭《沙月恨》的客观条件以外,具体列出以下“四同”,并认为这“四同”绝非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大梦敦煌》剽窃《沙月恨》的铁证——
一同:两作品所反映的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相同:故事均发生在古代敦煌。
二同: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相同:《沙月恨》中主要人物有女主人公月牙儿,男主人公青年画师沙山子,以及月牙儿之父曹令史和月牙儿的娘;《大梦敦煌》的主要人物是女主人公月牙,男主人公青年画师莫高,月牙之父大将军,月牙乳娘老夫人。
三同:故事的脉络主干相同:均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讲述了女主人公月牙儿(或月牙)与男主人公青年画师沙山子(或莫高)真情相爱,但却遭到女主人公父亲的坚决反对,一对恋人被活活拆散,女主人公死后化作了月牙泉。
四同:故事基本情节相同:男主人公沙山子(或莫高)饥渴困顿、生命垂危之时,女主人公月牙儿(或月牙)送食留物,真情相救;石窟里,月牙儿(或月牙)与沙山子(或莫高)相会,畅诉衷肠;月牙儿(或月牙)之父干涉女儿婚事,强逼女儿嫁给官宦人家;月牙儿(或月牙)以死殉情,泪水化为月牙泉(或尸体融入月牙泉),千古不竭。
许维认为,虽然,小说被改成了舞剧,小说文本的语境换成了舞蹈肢体语言的表达,在情节的表达上也有不同的处理,但这掩盖不了两部作品实质内容的相同,也否定不了抄袭的事实。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有关文件,这种通过改变作品类型等改头换面的方式,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系高级抄袭。
对于许维的指控,赵大鸣、苏孝林及兰州歌舞剧院等三被告予以完全否认。他们的解释是,1999年,《大梦敦煌》13名主创人员曾专程去敦煌采风,挖掘创作题材,神奇美丽的莫高窟和美丽恬静的月牙泉激发了他们的创作灵感,在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神聊”中形成了《大梦敦煌》的故事结构,后来又几易其稿,才创作出了《大梦敦煌》;总之,《大梦敦煌》是其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小说《沙月恨》无任何关系,在此之前,苏孝林等主创人员并不知道有许维其人,也没有看过《沙月恨》。
被告方还称:《大梦敦煌》与原告小说《沙月恨》在各个方面完全不同。在叙事风格上,《沙月恨》只是哀怨的爱情悲剧,《大梦敦煌》则是浪漫中更强调抒情、豪放,既有阴柔美丽的爱情,又有征战沙场、马革裹尸的刚烈、英武。在情节发展线条上,《沙月恨》只有爱情一条情节线,《大梦敦煌》是爱情、艺术两条情节线,互为因果。
不可否认,在创作中,题材“撞车”的事是有可能发生的。敦煌在甘肃,敦煌文化既可以滋养出许维的小说,也就有可能滋养出兰州歌舞剧院的剧本。不过,从原告许维一方具体列出的“四同”来看,这个“车”也委实“撞”得过于奇巧了些,作为被告的兰州歌舞剧院一方理应对如此奇巧的“撞车”过程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说明。既然说《大梦敦煌》是13名主创人员在敦煌你一言我一语的“神聊”出来的,那就应当提供“神聊”的细节。比如,是谁最先提出把鸣沙山和月牙泉想像为一对恋人,谁进而提出鸣沙山和月牙泉应当是这对恋人殉情幻化而成,谁提出女主人公的名字叫月牙,谁提出男主人公的身份是画师,名字叫莫高……这应该有一个详细、具体、曲折的过程。仅用“集体的智慧”及“触景生情,有感而发”这些字眼来回答审判长关于《大梦敦煌》素材来源的提问,只会给人一个“闪烁其词”的明显感觉。
饱受质疑的鉴定报告
此案于2002年12月5日开庭一审,2003年2月,根据原告许维提出的委托鉴定申请,兰州市中级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沙月恨》与《大梦敦煌》的异同性做出对比鉴定。
但没有想到这一鉴定过程竟然持续了一年零八个月。直到2004年9月30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才给委托方兰州市中级法院拿出了《关于〈沙月恨〉与〈大梦敦煌〉异同性比对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是:“《沙月恨》和《大梦敦煌》均是以爱情为主线,并且在女主人公名字以及一些故事情节上存在相似之处,但两作品在故事情节发展线索、具体人物刻画以及主要情节表达都是不相同的。”
接到这份鉴定报告后,原告许维一方立即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异议和质证意见:这份结论模棱两可、前后矛盾的鉴定报告,既未依法对鉴定过程做必要的说明,也未说明鉴定人的身份和鉴定资格,程序的不公正必然会导致结论的不公正;另外,该鉴定报告只有鉴定中心的盖章,没有一位鉴定人员的签名;因此,此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此案的合法有效证据。许维向法庭申请对该案件重新鉴定,并提出:在重新鉴定时,除了应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舞剧编导外,还应有文艺理论批评家、小说家、剧作家等各方面人士参加;为了鉴定的客观公正,所请鉴定专家中,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回避等。
但是,2005年5月8日,兰州市中级法院还是以这份鉴定报告为据,一审判决原告许维败诉。
许维上诉。2005年8月31日,甘肃省高院开庭二审此案时,采纳了许维一方对鉴定报告的异议,和关于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质证程序违法的观点。于是,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发回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甘肃作家学者集体声援
这场版权官司从一开始就受到甘肃文学界的普遍关注。
2000年9月,那时《大梦敦煌》在兰州上演才三个月,甘肃省第四次文代会期间,一些曾经看过《敦煌传奇》一书的与会代表,就在分组讨论中强烈谴责了《大梦敦煌》编剧的剽窃行为。甘肃省作家协会副主席邵振国还写了《抄袭物的光辉与污斑》一文,对此剧编剧的剽窃行为表示了极大愤慨。此文公开发表在《甘肃经济日报》上。
2002年12月18日,《大梦敦煌》版权官司刚刚开庭一审,甘肃省作家协会和甘肃省文学院20多位知名作家、评论家就曾共同起草了一份《反对抄袭剽窃行为维护作家正当权益》的声援书。声援书写道:“此案案情其实很简单:在没有任何史料记载、民间传说和敦煌壁画故事作依据的情况下,2000年才上演的舞剧《大梦敦煌》,竟奇迹般地讲述了一个与早在13年前就出版了的小说《沙月恨》完全相同的敦煌故事……《大梦敦煌》所谓的‘创作’,仅仅是将小说中的女主人公‘月牙儿’改名‘月牙’,去掉了一个‘儿’字,将男主人公沙山子改名‘莫高’,将月牙儿之父由文官改成了武将,将月牙儿之母由亲娘换成了乳娘。主要人物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变化,故事脉络主干及基本情节也没有变化。只是在最后,将一对恋人双双殉情改为青年画师仍苟活在人世。恰恰是这点改动,破坏了原作关于鸣沙山与月牙泉的完整故事情节,减弱了原作崇高壮美的强烈悲剧气氛。”
此案上诉至甘肃省高级法院后,甘肃省作家协会、甘肃省文学院、甘肃省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又联名给甘肃省高级法院上书,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大梦敦煌》版权纠纷案,以保证作家许维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这份由58位甘肃省知名作家、文艺理论家、戏剧家、作曲家共同签名的“万言书”,还对他们认为“偏袒一方”的鉴定报告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抨击。判断一个入室行窃的小偷,不是看还有多少东西没被偷,而是看偷了多少东西;只要偷了别人的东西,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都是盗窃者。毫无疑义,判断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剽窃者也是同样的道理。
声援者们还写道:“我们一致认为,承认《大梦敦煌》的侵权行为,并不影响《大梦敦煌》已经取得的成就,也不会否定该剧导演、演员、作曲、舞美、服装、灯光等演职人员的艺术创造。而《大梦敦煌》的荣耀也不能成为侵权者掩盖自己过错的借口。”
官司输赢将决定《大梦敦煌》的生死存亡
现在,案子已经被甘肃省高级法院发回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打了三年的官司又回到了起点。双方都在为下一轮的法庭搏杀做准备,而且都高调宣称有把握获得最终的胜利。
有人分析说,官司一方是创造了中国舞剧史上“演出奇迹”的兰州歌舞剧院及院长苏孝林,一方是甘肃省新闻界的老前辈及著名作家许维,双方谁都输不起官司。
这样的分析太过简单。应该看到,双方固然都输不起这场官司,但兰州歌舞剧院及院长苏孝林一方尤其输不起这场官司。假如许维最终输了官司,无非是维权不成,但毕竟有整个甘肃文艺界的支持,他还可以说是“虽败犹荣”。然而,兰州歌舞剧院一方如果最终输了官司,其后果就大不一样了,不但要承担剽窃的恶名,付出较大的经济赔偿,更严重的是《大梦敦煌》这台王牌舞剧很可能就难以保留。这后一点,对兰州歌舞剧院来说,是最难以承受的。已经有这样一个例子:几年前,陕西省戏曲研究院的新编秦腔历史剧《蔡伦》也是连获大奖,该院由此迎来了《千古一帝》之后的又一个创作高峰;但因为一场版权官司,除被判道歉和赔偿外,还被判停止使用《蔡伦》剧本,《蔡伦》一剧自此再没有上演过。一部优秀的看家剧目说没就没了,这样的损失可谓惨重至极。
苏孝林院长曾经自豪地对记者说过:“我们已经打响了《大梦敦煌》这个品牌,《天鹅湖》能跳多久,我们就能跳多久!”这句话令人振奋,也令人神往。不过,《大梦敦煌》要永远跳下去,当务之急就是先跳过版权纠纷这道槛。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