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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曹某和崔某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某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卢某的家中,泡坏了卢某家新装修的棚顶和部分物品,造成损失3000元。崔某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得了一场病,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卢某便要求曹某支付赔偿费。曹某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曹某有义务赔偿卢某的损失吗?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就卢某反映的情况看,首先应由崔某负责赔偿,但崔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曹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曹某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就卢某反映的情况看,首先应由崔某负责赔偿,但崔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曹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曹某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