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来源 :法学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lfseas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难以通过"数字人性"来实现道德人权层面的证成,也就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总之,"数字人权"不仅不是新一代人权,甚至不宜作为人权的下位概念.
其他文献
作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人格权编中的多个条款正式明确采纳了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动态系统论的法律适用对传统裁判方法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冲击,具体包括从法律规范的要件分解到法律价值的综合考量,从争点事实的证明标准到案件整体的自由裁量,从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到强化法官论证义务,从权利分配的全有全无到裁判结果的或多或少.动态系统裁判方法从精神性人格权向其他领域的渗透与扩展将引起对传统裁判方法普适性的反思.后《民法典》时代的司法宜保持开放的姿态,积极探索动态系统论带来的裁判方法的多方面转变,在此基础上培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适用非常态缔约规则,与民法典中的其他典型合同有本质区别.物业服务合同与集体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并无二致,在规范目的上更是殊途同归,即以团体缔约的构造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势均力敌",同时赋予合同规范性效力,以促成小区管理中的强制自治与和谐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入典"没有改变其特别法规范模式.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这一微观体系,构成民法典所有权制度的特别法.在理解和适用物业服务合同规则时,必须将其置于这一微观体系下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