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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第一,增加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