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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10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规定为再审事由之一(第179条第1款第7项),这不仅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是首次,而且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上也鲜见其例。但理论界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笔者认为,此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值得充分肯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继续保持这一规定。一、体现了立法者通过管辖制度的恰当设定,破解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