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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妇女在法律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但是,从原因来看,妇女提出离婚诉求主要是因为男方的虐待、遗弃以及疾病,并且,在通奸问题上,男方与女方有明显不同的表现。妇女的离婚不仅受到了法律上证据问题的困扰,还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在离婚后的妆奁与抚养费用上,妇女的合法权益一般得到了法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