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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条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