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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的放射防护检测项目、频率、方法及评价的技术规范。
一、辐照装置分类
电子束辐照装置
按人员可接近辐照装置的情况分为:
Ⅰ类 配有联锁装置的整体屏蔽装置,运行期间人员实际上不可能接近这种装置的辐射源部件。
Ⅱ类 安装在屏蔽室(辐照室)内的辐照装置,运行期间借助于入口控制系统防止人员进入辐照室。
二、检测项目、频率与仪器
1、外照射泄漏辐射水平检测
1) 检测内容
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检测包括下列内容:
(1)装载辐照装置用的γ射线源的运输容器的泄漏辐射检测。
(2)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安装、转移、退役过程中,对操作与工作场所检测。
(3)Ⅰ、Ⅲ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Ⅰ类电子束辐照装置外部的辐射水平验收和使用中的定期检测。定期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4)Ⅱ、Ⅳ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Ⅱ类电子束辐照装置辐照室外围的辐射水平验收和使用中的定期检测。定期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2)检测仪器
(1)检测仪器应包括环境辐射水平和防护水平的剂量仪器。环境水平仪器的最低位读出值应≤1×10-2μGy/h。防护水平仪器的最高位读出值应≥1×102mGy/h。
(2)仪器测量误差应乓30%。
2、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
1)检测内容
(1)放射源运输、倒装容器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
(2)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和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
2)检测仪器
直接测量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的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仪器的探测器对2π方向入射的钴-60β放射性粒子的探测效率≥10%。
(2)仪器的表面污染最小可探测下限(仪表本底标准偏差的三倍)≤0.4Bq/cm2。
(3)当仪器用于表面污染擦拭样品(简称拭样)测量时,其最小可探测下限≤40Bq。
(4)仪表的测量误差之30%。
3、干法贮源(Ⅰ、Ⅱ类)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泄漏检测
1)检测内容
在辐照装置安装放射源后或在放射源退役时,对人员可触及的且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以擦拭法间接检验放射源的泄漏。
在正常运行期间,此项检验至少每半年一次。
2)检测仪器
(1)仪器的探测器对2π方向入射的钴-60β粒子的探测效率应≥10%。
(2)仪器对拭样的最小可探测限应≤2Bq
4、湿法贮源(Ⅲ、Ⅳ类)钴-60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泄漏检测
1)检测内容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放射源泄漏检测
(1)放射源退役前。
(2)贮源井水的钴-60比放射性活度大于10Bq/L。
(3)放射源超过保质期后,每次辐照装置全面维修或增装放射源时。
2)检测仪器
(1)在辐照装置的贮源井中,使用本标准附录B(提示的附录)所述的装置获取检验水样,并对其进行放射性测量,初步检验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水样的测量设备同第4.3.2条。
(2)对初步检验认为可能已有泄漏的放射源,送往放射源的生产厂或具有"热室"操作和放射源泄漏检验条件的单位,进行密封源泄漏检验。
三、检测方法与评价
1、外照射泄漏辐射水平检测
1)一般原则
(1)距表面5cm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测定,应将检测仪表在整个待测对象的表面上扫描巡测,记录剂量较高位置的测量值。而后测定相应此位置距表面1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2)对电子束辐照装置,应在额定的工作条件下测量。对γ射线辐照装置,在实际装源活度下的检测结果,只用于该装源条件下的评价。对于γ射线辐照装置的验收检测,应将检测结果乘以设计的额定源活度与检测时的实际源活度之比。
(3)距表面≤10cm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必须在长轴线度≤4cm的10cm2面积上取平均值;距表面≥30cm的检测,必须在长轴线度≤20cm的100cm2面积上取平均值。
2)放射源运输容器的检测
托运和接收放射源容器时,对运输货包应进行下列剂量核查:
(1)沿整个货包表面测量距表面5cm处的空气吸收剂量率。与测出的较高剂量点相对应,测量距货包表面1m处的空气吸收剂量率(μGy/h),以它与10μGy/h之比表征运输指数(TI)。
(2)检测不同运输工具外表面的空气比释动能量率;公路运输时检测人员座位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3)Ⅰ、Ⅲ类γ射线和Ⅰ类电子束辐照装置外部的辐射水平检测
沿整个辐照装置表面测量距表面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特别注意装源口、样品入口等可能的薄弱部位的测量。
测量结果一般应不大于2.5μGy/h。
4)Ⅱ、Ⅳ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Ⅱ类电子束辐照装置辐照室外的辐射水平检测。
2、放射源泄漏检验
1)干法贮源辐照装置
(1)按本标准第4.4项进行擦拭检验,方法同第5.2.1条。
(2)当按(1)式计算的拭样的放射性活度大于20Bq时,辐照装置中的放射源疑有泄漏,应报告放射源的供货厂家和有关的审管部门,并密切跟踪检测或由辐照装置中卸下放射源,送往源的供货厂家进一步检验与处理。
2)湿法贮源辐照装置
采用本标准附录B(提示的附录)所述的检验装置,进行本标准第4.5.1项检验。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连接检验装置导管,放人贮源水井底部,按顺序装入待检源,盖上顶端塞。
(2)置连于上注水咀的上导管口于空气中,用真空泵自连于下注水咀的下导管口将检验装置内的井水抽出。
(3)置下导管口于待注入的检验液(如蒸馏水)中,用真空泵自上导管口将检验液抽入检验装置中,待系统内无空气泡时静置浸泡一定时间(如1小时)。
(4)置上导管口于空气中,用真空泵自下导管口将检验装置内的检验液抽入取样瓶中。
(5)按5.3条测量浸源的液体样品(检验样)和未浸源的对照样品的比放射性活度,并按检验系统中的检验样的总量估算检出的放射性活度。
(6)当检验样总放射性活度大于20Bq时,可每次取出检验装置内待检源的三分之一,重复进行上述检验。经数次检验,即可找出有问题的放射源。
(7)若由于检验装置内存在负压难以打开顶端塞时,将真空泵出气口接上导管口,开真空泵,见顶塞口有气泡排出时停泵,开塞,夹出放射源。
四、辐射安全设施检验
1、检验的一般原则
1)规范的检验 2)全面检验 3)独立检验
2、检验方法
1)直接观察 对于辐照室外的工作状态指示灯、警告灯、警告铃等,可以在运行辐照装置时直观检查。
2)模拟检验 对于辐照室外的安全设备,辐照室内与放射源位置无关的安全设备(如水位控制),可手动控制的器件进行模拟检验。
3)微升源条件下的检验 将辐照源微微提升,使之刚刚离开贮源水井底部贮源位置,在不少于两名人员持辐射剂量仪监视下进入辐照室内,手动辐射安全控制器件,模拟检验降源控制。这种检验必须保证控制台仅将放射源置于刚刚离开贮源位置,并始终与进入辐照室的检验人员保持联系。
这种检验仅在其它方法不能检验时使用,且检验时必须有放射防护专家现场指导。
4)预置“紧急”状态 事先置安全设备于“紧急”状态(即进入安全保护工作状态),提升源检查其功能。如:悬挂重物下拉紧急降源绳;将光电、红外联锁的探测器贴以不透光的纸片;在联锁的踏板上放置重物;以凸状物紧压紧急按键等,此后进行提升源实验。
5)辐射剂量仪检查 用有防护容器的微量放射源置于固定式、巡测式剂量(报警)仪的探测器附近,使仪表超过其联锁控制或报警的阅值,检查仪表的联锁或报警功能。
3、评价
所有辐射安全设施的功能均应检验有效。
一、辐照装置分类
电子束辐照装置
按人员可接近辐照装置的情况分为:
Ⅰ类 配有联锁装置的整体屏蔽装置,运行期间人员实际上不可能接近这种装置的辐射源部件。
Ⅱ类 安装在屏蔽室(辐照室)内的辐照装置,运行期间借助于入口控制系统防止人员进入辐照室。
二、检测项目、频率与仪器
1、外照射泄漏辐射水平检测
1) 检测内容
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检测包括下列内容:
(1)装载辐照装置用的γ射线源的运输容器的泄漏辐射检测。
(2)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安装、转移、退役过程中,对操作与工作场所检测。
(3)Ⅰ、Ⅲ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Ⅰ类电子束辐照装置外部的辐射水平验收和使用中的定期检测。定期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4)Ⅱ、Ⅳ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Ⅱ类电子束辐照装置辐照室外围的辐射水平验收和使用中的定期检测。定期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2)检测仪器
(1)检测仪器应包括环境辐射水平和防护水平的剂量仪器。环境水平仪器的最低位读出值应≤1×10-2μGy/h。防护水平仪器的最高位读出值应≥1×102mGy/h。
(2)仪器测量误差应乓30%。
2、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
1)检测内容
(1)放射源运输、倒装容器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
(2)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和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
2)检测仪器
直接测量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的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仪器的探测器对2π方向入射的钴-60β放射性粒子的探测效率≥10%。
(2)仪器的表面污染最小可探测下限(仪表本底标准偏差的三倍)≤0.4Bq/cm2。
(3)当仪器用于表面污染擦拭样品(简称拭样)测量时,其最小可探测下限≤40Bq。
(4)仪表的测量误差之30%。
3、干法贮源(Ⅰ、Ⅱ类)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泄漏检测
1)检测内容
在辐照装置安装放射源后或在放射源退役时,对人员可触及的且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以擦拭法间接检验放射源的泄漏。
在正常运行期间,此项检验至少每半年一次。
2)检测仪器
(1)仪器的探测器对2π方向入射的钴-60β粒子的探测效率应≥10%。
(2)仪器对拭样的最小可探测限应≤2Bq
4、湿法贮源(Ⅲ、Ⅳ类)钴-60γ射线辐照装置的放射源泄漏检测
1)检测内容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放射源泄漏检测
(1)放射源退役前。
(2)贮源井水的钴-60比放射性活度大于10Bq/L。
(3)放射源超过保质期后,每次辐照装置全面维修或增装放射源时。
2)检测仪器
(1)在辐照装置的贮源井中,使用本标准附录B(提示的附录)所述的装置获取检验水样,并对其进行放射性测量,初步检验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水样的测量设备同第4.3.2条。
(2)对初步检验认为可能已有泄漏的放射源,送往放射源的生产厂或具有"热室"操作和放射源泄漏检验条件的单位,进行密封源泄漏检验。
三、检测方法与评价
1、外照射泄漏辐射水平检测
1)一般原则
(1)距表面5cm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测定,应将检测仪表在整个待测对象的表面上扫描巡测,记录剂量较高位置的测量值。而后测定相应此位置距表面1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2)对电子束辐照装置,应在额定的工作条件下测量。对γ射线辐照装置,在实际装源活度下的检测结果,只用于该装源条件下的评价。对于γ射线辐照装置的验收检测,应将检测结果乘以设计的额定源活度与检测时的实际源活度之比。
(3)距表面≤10cm的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必须在长轴线度≤4cm的10cm2面积上取平均值;距表面≥30cm的检测,必须在长轴线度≤20cm的100cm2面积上取平均值。
2)放射源运输容器的检测
托运和接收放射源容器时,对运输货包应进行下列剂量核查:
(1)沿整个货包表面测量距表面5cm处的空气吸收剂量率。与测出的较高剂量点相对应,测量距货包表面1m处的空气吸收剂量率(μGy/h),以它与10μGy/h之比表征运输指数(TI)。
(2)检测不同运输工具外表面的空气比释动能量率;公路运输时检测人员座位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3)Ⅰ、Ⅲ类γ射线和Ⅰ类电子束辐照装置外部的辐射水平检测
沿整个辐照装置表面测量距表面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特别注意装源口、样品入口等可能的薄弱部位的测量。
测量结果一般应不大于2.5μGy/h。
4)Ⅱ、Ⅳ类γ射线辐照装置和Ⅱ类电子束辐照装置辐照室外的辐射水平检测。
2、放射源泄漏检验
1)干法贮源辐照装置
(1)按本标准第4.4项进行擦拭检验,方法同第5.2.1条。
(2)当按(1)式计算的拭样的放射性活度大于20Bq时,辐照装置中的放射源疑有泄漏,应报告放射源的供货厂家和有关的审管部门,并密切跟踪检测或由辐照装置中卸下放射源,送往源的供货厂家进一步检验与处理。
2)湿法贮源辐照装置
采用本标准附录B(提示的附录)所述的检验装置,进行本标准第4.5.1项检验。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连接检验装置导管,放人贮源水井底部,按顺序装入待检源,盖上顶端塞。
(2)置连于上注水咀的上导管口于空气中,用真空泵自连于下注水咀的下导管口将检验装置内的井水抽出。
(3)置下导管口于待注入的检验液(如蒸馏水)中,用真空泵自上导管口将检验液抽入检验装置中,待系统内无空气泡时静置浸泡一定时间(如1小时)。
(4)置上导管口于空气中,用真空泵自下导管口将检验装置内的检验液抽入取样瓶中。
(5)按5.3条测量浸源的液体样品(检验样)和未浸源的对照样品的比放射性活度,并按检验系统中的检验样的总量估算检出的放射性活度。
(6)当检验样总放射性活度大于20Bq时,可每次取出检验装置内待检源的三分之一,重复进行上述检验。经数次检验,即可找出有问题的放射源。
(7)若由于检验装置内存在负压难以打开顶端塞时,将真空泵出气口接上导管口,开真空泵,见顶塞口有气泡排出时停泵,开塞,夹出放射源。
四、辐射安全设施检验
1、检验的一般原则
1)规范的检验 2)全面检验 3)独立检验
2、检验方法
1)直接观察 对于辐照室外的工作状态指示灯、警告灯、警告铃等,可以在运行辐照装置时直观检查。
2)模拟检验 对于辐照室外的安全设备,辐照室内与放射源位置无关的安全设备(如水位控制),可手动控制的器件进行模拟检验。
3)微升源条件下的检验 将辐照源微微提升,使之刚刚离开贮源水井底部贮源位置,在不少于两名人员持辐射剂量仪监视下进入辐照室内,手动辐射安全控制器件,模拟检验降源控制。这种检验必须保证控制台仅将放射源置于刚刚离开贮源位置,并始终与进入辐照室的检验人员保持联系。
这种检验仅在其它方法不能检验时使用,且检验时必须有放射防护专家现场指导。
4)预置“紧急”状态 事先置安全设备于“紧急”状态(即进入安全保护工作状态),提升源检查其功能。如:悬挂重物下拉紧急降源绳;将光电、红外联锁的探测器贴以不透光的纸片;在联锁的踏板上放置重物;以凸状物紧压紧急按键等,此后进行提升源实验。
5)辐射剂量仪检查 用有防护容器的微量放射源置于固定式、巡测式剂量(报警)仪的探测器附近,使仪表超过其联锁控制或报警的阅值,检查仪表的联锁或报警功能。
3、评价
所有辐射安全设施的功能均应检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