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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下,经公证后的电子证据在事实认定中具有重要地位。受数字化特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公证且无反证”但仍存疑的电子证据,在其证明效力的认定上应慎重。从实际案例出发,以证据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目的,探讨知识产权审判中对于经公证但仍存疑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