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前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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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以公民监督权为基础,研究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的运行状况,分析与总结我国公民监督权的价值,探讨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如何正当行使网络监督权予以探析,以期为更好的平衡与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监督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 网络时代;公民监督权;正当行使
  网络的普及在给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新的条件和形式的同时,权利的滥用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公民监督权的角度,研究和分析其在网络环境下的行使现状,并对网络时代公民监督权的正当行使的前景进行探析。
  一、网络环境下行使公民监督权的现实价值
  公民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公民通过互联网行使监督权是信息时代基本权利实现的新形式,这种方式不仅具有信息量大、传播快、成本低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其监督对象的行为趋向“透明化”。公民在互联网上的监督舆论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很多事件经由网络传播后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在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继承了传统监督权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根据时代的变化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价值。
  (一)监督方式日趋广泛与平等
  “在政府管理的网络化进程中随着政府与公众交流方式的改变,一种新的行政观念也在悄然兴起。”[1]通过网络,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公民可以突破现实社会中与政府机关垂直管理的权力模式,成为更为平等的监督者;在公民与公民之间,也无须顾虑身份地位而自由地进行沟通交流,由此每个公民都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
  只有当政府真正将公民视为平等的主体,而公民将自己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转变为主动参与者时,政府与公民才会积极配合,以期在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更有效的实现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当今社会,国家的权力运作应当更加关注公民的权利意志,而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监督权则体现了更顺畅、更自由的表达途径,政治事件的发生、民众的意见、学者的态度及政府的反应等一系列与政治有关的内容,能迅速影响到决策层,推动问题的改进或者政策的出台。
  (二)监督参与者互动更加频繁
  传统的监督制度中,公民主要通过信访、申诉、检举等方式来向国家和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中间要经过层层手续、若干程序才能到达权力行使者,而信息是否有反馈也无法得知,双方都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当然问题也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还可能造成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而网络时代给监督参与者的沟通与互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民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与权力主体进行交流。充分利用网络的互动性与传播性正是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途径。
  总之,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监督权体现出了其独特的价值,它促进了公共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监督政府工作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使用者的广泛性也为滥用公民监督权提供了温床。而滥用公民监督权则可能会造成公民责任的缺失,甚至于影响到政府的正常运行。故而我们也应当给予这些新生的弊端予以足够的关注。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滥用的弊端
  19世纪英国极有影响力的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曾有一个著名的论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事实上不仅仅权力如此,权利也并不例外。当公民超越宪法和法律所限定的权利范围之外不正当的行使监督权,使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这种行为就属于滥用公民监督权。而在网络环境下,公民滥用监督权可能会产生以下一些社会问题:
  (一)滥用网络公民监督权可能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锁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干涉。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而网络提供给公民更多的途径来获取司法案件相关信息,监督司法机关的运作实施,但在同时也更容易煽动公众情绪,将一般案件迅速上升为社会热点,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公民的意见就干涉了司法机关的判决,影响了一部分案件的结果。
  “网络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3],公民的力量聚集起来是极其狂热和可怕的,而在网络的环境下,很多时候这种力量无法得到理性和专业的支持,从而导致了其对于正常的司法活动的巨大影响。他们只是沉浸于和万千同道一起追寻案件的疑点,揭开司法的黑幕,以获得一种替天行道的快感,仿佛惟有自己的价值观才是真理,而置被告人的法律权利于不顾。[4]而司法独立所遭遇的这种所谓“民意”的干涉,也许在某些案件中可以使司法的过程更为民主,但是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司法体系的崩溃,以及对于法律与人权更大的无视与践踏。
  (二)滥用网络公民监督权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那些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且攸关主体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基于维护人的尊严,我国法律承认主体对某些个人信息享有隐私权。但是借助网络技术,很容易在其他公民不允许的情况下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从而造成隐私被非法泄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督的范围和程度。因为监督的本义不是想方设法去驾驭、控制他人,而是在保障他人权利的基础上维护自身权利,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掌握公权力的官员的个人隐私和我们的个人隐私是同等的,一样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我们的保护。而一旦我们监督的手段不合法,结果可能就是我们自己的监督权同样受到侵害。一言以蔽之,没有安全保障,也就没有公民监督权。
  网络的匿名性和随意性使监督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使对公民的素质有着更高要求,而网络这个媒体本身的利益也导致其更加关注一些能吸引人的内容,如官员的家庭状况、感情经历等,这些则危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故而,在网络所提供的便利下如何平衡检举腐败和保护官员隐私,是在网络时代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一大问题。   (三)滥用网络公民监督权可能干扰政府管理
  网络传媒的出现极大的推动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且打破了现实中身份地位对政治的垄断,从而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互动。随着信息运动的增加,政治变化趋向是逐渐偏离选民代表政治,走向全民立即卷入中央决策行为的政治。[5]任何公民都可以任意的在网络上对各种政治话题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利用网络的平台畅所欲言,这在无形中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也扩大了公民政治监督的规模范围。但是在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的同时,我国相应的制度规范并不完善,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有时候反而会干扰政府的管理。正如美国著名的政治家亨廷顿在《变动中的社会秩序》一书中所言,社会参与政治的程度越高,参与的意愿越强烈,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低,则政治生活就越不稳定。[6]网络中的信息极大丰富、良莠不齐,其中包括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但是也存在一些来源并不可靠或者人为捏造的虚假信息,而大多数公民处理信息的专业水平也有限,很容易被这些消息牵引或者误导而做出一些过激反应。这样也为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反而不利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
  三、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的正当行使
  网络从无到有,不过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却使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故而公民监督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当行使,也是一个值得我们仔细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问题。英国著名古典政治学家洛克曾说过:“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7]对网络公民监督权予以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也是应行之道。而如何来保障和规范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的正当行使呢?结合之前的分析,我们提出了以下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网络使用者和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个人计算机的IP地址和真实的公民个体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这给事实上的法律问责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使滥用网络监督权的公民产生侥幸心理,甚至于无所畏忌、为所欲为。而网络服务商们专注于他们从网络中得到的利益,很少会主动监管网民的言论。且意见的冲突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关注,也会为网络服务商们带来更多的收益,以至于网络服务商们有时还会促进和加剧该种冲突的产生和发展。
  不过通过越来越先进的技术,相信我们明确的查出滥用监督权的网络使用者的身份是可期的。而起诉者能够明确查出滥用监督权的网络使用者的身份,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得以证明,那么直接追诉网络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就成为可能。滥用监督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商对公民在网络上滥用监督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约束。从实际经验来看,这种预防性的办法可以将政府管理网络的任务部分转移给社会主体,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政府因亲自监管网络所带来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避免了政府因关闭某些网络监督言论所带来的社会非难,化解了人们的敌视情绪。而完善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条文则是其中极为关键的一步。
  (二)建立政府与公民交流的网络平台
  1.拓宽社情民意的网络收集渠道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矛盾也时有激发,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这都促使政府要更为注重信息公开,拓宽社情民意的网络收集渠道,充分利用网络及时、主动、准确的发布信息,尽快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政府还应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健全网络监督受理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多能够便捷的了解政府信息的途径,为公民监督权在网络上的行使提供有利条件。
  2.建立健全政府与网民的直接沟通机制
  面对网络舆论,堵不如疏,政府机关应及时处理网络舆情,并建立健全政府与网民的直接沟通机制,使得政府能够直接接收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网民反映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和改进相关工作。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只有将政府与网民的直接沟通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每一个细节都规定到位、专人负责,才能保证公民的监督权确实得到实施,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
  3.加强网络与传统媒体的互动
  在我国,传统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之称,重要的报刊、电视台等还被称为“党和国家的喉舌”。人们在提到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时,无不把加强媒体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传统媒体深入挖掘和扩大影响的能力对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无疑具有极大的优势。而网络的即时揭露和信息整合能力,在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中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加强网络与传统媒体的互动,使之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则可以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从而使得监督权的行使更加有力,更有成效。
  (三)促进公民监督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配套实施
  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共同构成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知情权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1945年首先提出的概念,本意是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整理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知情权逐渐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了解。就公民监督而言,知情权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公民必须首先了解近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同时对该事件涉及到的问题和争议之处有自己的看法,才具有对于相关事件的发言权。知情权就要求政府要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而言论自由权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监督权的基础。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的存在促进了民主制度的进步和政府公权力的公开透明化。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提供了新的开放性平台,在这一平台下人们越来越可以畅所欲言,而如果言论自由在网络上都受到限制,那更不必谈及公民监督权的实施了。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确立,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制化的制度保障。故而促进公民监督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配套实施也是解决公民在网络上滥用监督权的途径之一。
  (四)明确网上行使监督权的界限
  同一切其他权力一样,国家权力毫无疑问会因各种原因而被扭曲,甚至被滥用。因此,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所当然应受到监督,而公民监督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网络上的公民监督权对于减少腐败、实现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每种权利也都有其既定的范围,权利主体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越范围、滥用权利。公民监督不应当是公民管理或者公民执行,更不应当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不当干预。
  互联网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野和愈加坚实的平台,但是公民在网上行使监督权也要注意不能越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地方,这也导致其对公民监督权的正当行使提出了更高的条件,要求公民客观而全面的评价舆论事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他人造成诬告陷害,更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政府也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工作,以提高网民的素质,增强其网络言行的自律性。
  参考文献:
  [1][美]卡尔·夏皮罗,哈尔·瓦里安.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M].张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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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陈发桂.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J].行政论坛,2009(2).
  [5][加]马歇尔·麦克卢汉.人的延伸——媒介通论[M].何道宽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6][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
  [7][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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