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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艳情小说中存在一种冲破婚姻戒律的“违戒一受罚/逃罚”混合叙事现象,其叙事结局呈现 为“女罚男逃”和“男罚女逃”两类,共同点在于小说叙事对于违戒者们的结局都呈现出了两种类型逃与 罚;相异点在于逃、罚所对应的行动主体性别不同.这样的故事语法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内部的性别反抗 与性别压抑相共生这一文化特征,而且暴露出叙述者及当时的人们一方面秉持违戒须惩的果报思想,另一 方面又不免带有对违戒行为的认同,对传统观念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