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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所有权的确定标准时,学术界对车库的定义不清晰,忽视法条中“首先满足”的表述,物权法对于所有权问题约定不明的情形没有规定,再加上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空白,导致地下停车库所有权确定标准不一.理论上存在多种确定标准,但这些学说存在着多种问题.相比之下建筑成本说以其体现的双向保护原则、保护原则;对车库的有效利用;结合服务性质和商业性质和便于操作执行和监督等特征更具有优势.因此立法者应以建设成本说为确定标准来完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