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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越来越快,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城市规模扩张等对林地的占用情况越来越普遍,林地的经济价值提高了很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面积也是越来越大,林地周边的群众侵占林地的事件也是经常发生,这些情况导致了国有林场当中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少,目前国有林场的发展和生存状况堪忧。因此,增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管力度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以云南省国有林场为例,在分析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分类管理;开展专项打击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1 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属于国有资产,是国有林场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同时它还是国有林场最为宝贵的资产。若无林地,国有林场的生存和发展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际使用的林地面积要比上报获批的林地面积要大。此外,还有的单位不管不顾国家的法规法规,以各种借口作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等形式,在林地征用手续尚未得到审批办理时,就强行开工。还有一些征地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将国有林场的林地擅自挂牌出售,使得用地单位和国有林场之间的争议不断。
1.2 低价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很多,这其中有的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标准低了很多。关于林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参考当年产值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林地征地补偿标准过高,强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林地征用补偿,不允许林场和林地征用者进行协商,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场得到的补偿很少。
1.3 改变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报的时候明确表示将会用作建设公益性项目,但是当审批下来之后,林地上开工的却是一个个的商业项目,有的地方甚至用来建造商品房,征地的目的变成了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众认为山权是集体所有的,在林场的林缘空地或者林中,任意搭建家禽窝棚,修建坟冢。有的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随意开山采石,破坏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体以山地开发为借口,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开垦土地,种植蔬菜、果树、茶树、绿竹、毛竹等。有的村集体以山权纠纷或者是林地使用费过低为由,组织群众在林区抢山造林。有一些个体户不去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而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在林地周边开办养殖场、木材加工厂等,这不仅侵蚀了林地,而且给林场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关地方职能部门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地建设房屋,对群众在房屋四周的乱搭乱建熟视无睹,使得国有林场的经营林区被无情的侵蚀。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林场的经营区域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对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对策
2.1 实施分类管理
要对林地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项目,对划入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的征用林地要严格把控。针对公益项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执行;工业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限度执行;商业项目的征地,则不允许办理。若临时征占林地,则占用期不可多余两年,而且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满之后,征占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2 严格征占程序
对于征占林场林地的申请项目,林场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对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实到位,派遣两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区域进行勘察,并给出调查意见,经过场务会的讨论审核之后,再上报林业部门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得到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征地项目,不可和用地单位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不允许在林地占用文件上盖章,要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的办理规范。
2.3 合理保护林地
为了对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位于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把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到申报森林公园的范围,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从而避免地方部门对国有林地的过多占用。若对于已经划入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确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征战手续,相应的林地征占的补偿标准也会提高。
2.4 开展专项打击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对非法侵蚀国有林地的行为定期开展整治打击活动,对于林地周围的群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蔬菜种植、果树种植、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修建坟冢、建造房屋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内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的行为,除了依法补办手续、缴纳补偿费用之外,要予以重罚。对个体营业者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就擅自开办建材城、木材加工厂、饲养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恢复原来的林业生产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3 结束语
在对林地进行管理时,对于村集体组织群众在林场内的采伐迹地上抢山造林的举动,要利用摄像、录像、照相的方法搜集证据,进行严厉惩罚,还要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将那些对林地安全造成威胁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对于那些不听劝告,依旧侵占林地的恶意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侦办查处,维护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财产资源。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分类管理;开展专项打击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1 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属于国有资产,是国有林场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同时它还是国有林场最为宝贵的资产。若无林地,国有林场的生存和发展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际使用的林地面积要比上报获批的林地面积要大。此外,还有的单位不管不顾国家的法规法规,以各种借口作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等形式,在林地征用手续尚未得到审批办理时,就强行开工。还有一些征地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将国有林场的林地擅自挂牌出售,使得用地单位和国有林场之间的争议不断。
1.2 低价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很多,这其中有的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标准低了很多。关于林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参考当年产值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林地征地补偿标准过高,强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林地征用补偿,不允许林场和林地征用者进行协商,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场得到的补偿很少。
1.3 改变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报的时候明确表示将会用作建设公益性项目,但是当审批下来之后,林地上开工的却是一个个的商业项目,有的地方甚至用来建造商品房,征地的目的变成了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众认为山权是集体所有的,在林场的林缘空地或者林中,任意搭建家禽窝棚,修建坟冢。有的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随意开山采石,破坏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体以山地开发为借口,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开垦土地,种植蔬菜、果树、茶树、绿竹、毛竹等。有的村集体以山权纠纷或者是林地使用费过低为由,组织群众在林区抢山造林。有一些个体户不去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而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在林地周边开办养殖场、木材加工厂等,这不仅侵蚀了林地,而且给林场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关地方职能部门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地建设房屋,对群众在房屋四周的乱搭乱建熟视无睹,使得国有林场的经营林区被无情的侵蚀。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林场的经营区域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对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对策
2.1 实施分类管理
要对林地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项目,对划入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的征用林地要严格把控。针对公益项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执行;工业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限度执行;商业项目的征地,则不允许办理。若临时征占林地,则占用期不可多余两年,而且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满之后,征占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2 严格征占程序
对于征占林场林地的申请项目,林场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对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实到位,派遣两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区域进行勘察,并给出调查意见,经过场务会的讨论审核之后,再上报林业部门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得到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征地项目,不可和用地单位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不允许在林地占用文件上盖章,要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的办理规范。
2.3 合理保护林地
为了对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位于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把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到申报森林公园的范围,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从而避免地方部门对国有林地的过多占用。若对于已经划入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确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征战手续,相应的林地征占的补偿标准也会提高。
2.4 开展专项打击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对非法侵蚀国有林地的行为定期开展整治打击活动,对于林地周围的群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蔬菜种植、果树种植、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修建坟冢、建造房屋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内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的行为,除了依法补办手续、缴纳补偿费用之外,要予以重罚。对个体营业者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就擅自开办建材城、木材加工厂、饲养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恢复原来的林业生产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3 结束语
在对林地进行管理时,对于村集体组织群众在林场内的采伐迹地上抢山造林的举动,要利用摄像、录像、照相的方法搜集证据,进行严厉惩罚,还要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将那些对林地安全造成威胁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对于那些不听劝告,依旧侵占林地的恶意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侦办查处,维护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财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