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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黔东南民族地区火灾频发,因火灾致贫的现象非常普遍。该文通过分析黔东南民族地区实施的灾后救助,发现其在解决灾民“灾后返贫”问题上成效甚微。基于此,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灾后救助的措施和方法,以期解决灾民贫困的现状,促进民族地区尽快脱贫致富。
关键词:民族地区;火灾救助;建议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黔东南州火灾越发频繁,接二连三的火灾成为困扰当地村民的梦魇。2015年12月12日,剑河县久吉苗寨发生寨火。该寨是剑河县最大的苗族村寨之一,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此次火灾造成60余栋民房被烧毁,176户619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 410万元。相隔不到3个月,次年2月20日,该县著名景点剑河温泉村又发生寨火,此次火灾烧毁房屋60余栋,导致120人受灾无家可归。黔东南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苗族侗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全州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截至2015年,该州贫困人口大约为82万,贫困发生率为20.6%,相比于全国农村5.7%的贫困发生率,该州整整高出了3.6倍。频发的火灾不仅让本就贫困的村民遭灾后面临房屋复建成倍的投入,十几年、几十年摆脱不了贫困,还摧毁长期以来扶贫开发所取得的成效,减缓我国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进度。黔东南州对频繁的火灾给予高度的重视,实施的火灾灾后救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但无法解决他们“灾后返贫”的现状。为有效保证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应进一步改进火灾救助方式,提高火灾灾后救助标准,增强灾民经济能力,促进民族地区脱贫致富。
2.黔东南民族地区火灾救助现状
2.1黔东南州火灾发生情况 人类自产生以来,便一刻也没有摆脱过突发性灾害的侵袭与困扰,突发性灾害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一旦发生,往往直接造成人口死伤、流徙、物质财富的毁坏等。火灾是突发事件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贵州黔东南州的民族地区,是火灾的多发地区。当地群居而住,积木而居,房屋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失火频率高,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一烧就是几十户、上百户,历来是全省乃至全国农村火灾“重灾区”。加之民族村寨远离市区,位置较为偏远,进而导致乡村道路、消防设备以及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从而降低了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据统计,1991年至2005年15a间,全州共发生农村火灾1 413起,烧死252人,烧伤175人,直接经济损失907 841万元,其中重大火灾112起,特大火灾68起;火灾严重时,平均每年因火灾使2 500余户,近万农村人口重返贫困。近年来,黔东南州发生火灾形势也很严峻,据资料显示,2007年至2015年9a间黔东南州共发生1 614起火灾(如图1)。除2012年全年只发生57起火灾以外,其余8a均超过100起,尤其2015年,火灾次数创下历史新高,达到533起。
据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的数据显示,近3a来黔东南州因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如图2)。3a间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一直在不断增加,仅2015年1a灾就导致2023户,7020人受灾,直接财产损失达5 135万元。
2.2黔东南州火灾救助现状 黔东南州是贵州省火灾的“重灾区”,政府对灾后救助给予高度的重视。根据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规定,火灾导致的损失主要由相关的责任人负责。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責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找到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或即使找到有过错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往往也因赔付能力的不足,而不能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政府基于此对火灾受害人进行灾后救助,这种灾后救助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政府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发出,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解决可能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政府迫于此压力,对火灾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和救助;二是从现代政府角度出发,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是现代政府的职责,政府有义务在公民生活陷入困难时对其进行社会救助。因此,当找不到火灾事故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能力履行其责任时,应由政府出面对受害人进行灾后救助。一是为分散火灾风险和解决灾后灾民的生活。省政府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具体做法,如黔东南州剑河县,政府财政补助70元,农户自己缴纳10元,当发生火灾时,可依据灾情获得0~3万元理赔额;据统计,省统保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到全省,由省级财政统一出资为每户农房投保5 000元保额的农房灾害保险,共计为全省889.76万户农房提供444.88亿的保险保障金额。二是在2015年12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意见》中指出,对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参考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在领取各种赔偿和临时补助后,生活仍然在贫困线下的居民,根据社会救助办法,灾民可以申请低保。同时若有来自社会的捐赠,政府会优先考虑灾民。但捐赠不稳定,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对受灾群众起的作用很小。
3.黔东南民族地区火灾救助存在的问题
面对频发的火灾事故及其带来的巨大影响,当地村民没有能力去抵御,更没有能力在经过火灾洗劫后仍能维持正常生活,因此,需要政府提供基本的救济。目前政府实施的火灾灾后救助措施,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上还存在不足。
3.1政府灾后救助未考虑资产重建成本 黔东南民族地区农村村民维持生活现状的经济基础非常薄弱,一旦遇到突发性火灾,返贫现象非常普遍。政府对灾民实施的灾后救助主要依据灾民在大火中损失的财产和家庭人均的年纯收入来界定,没有从资产重建的角度出发,即重新购置被大火烧毁的东西,所要耗费的资金来界定。同时,政府主导的农房保险主要保险标的是当地村民的居住房屋,而未对其家具,如家用电器、桌椅板凳以及牲口进行承保,一旦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只是依据房屋的烧毁程度进行赔偿,灾民自己承担家中电器和用品的损失。这导致灾后估算的经济损失远小于灾民资产重置的成本,两者的差值对于经济基础薄弱或原本就贫困的灾民来说,进行资产重建可能会耗尽他们一生的积蓄,甚至是负债累累。 3.2财政投入力度不够,灾后救助水平偏低 政府实施的火灾救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民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一时之困,但由于保险范围和投保资金小、救助的力度不够,受灾群众的贫困问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一个家庭在遭遇火灾完全失去住宅后,根据黔东南州剑河县政策性农房的赔偿标准,可获得最高3万元的赔偿。对于领取赔偿后仍然贫困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3个月的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参考当地城市最低生活标准)。据《黔东南州201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指出,黔东南州城市低保标准凯里市、麻江县、凯里经济开发区由420元/月调整为495元/月,其余14个县由400元/月调整为442元/月。根据这一标准,灾后生活困难灾民获得临时生活补助为1 326-1 485元。因此,灾后失去房屋且责任主体无法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赔偿时,灾民可获得的赔偿和救助资金大约为31 500元,这些救助资金对在大火中损失惨重的灾民来说,显得杯水车薪。同时,因黔东南州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等原因,灾民很少获得来自社会的捐赠以缓解他们灾情。
3.3灾后灾民申请进入低保困难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灾民在领取赔偿和临时救助金后,生活仍处于贫困,可以申请低保救助。但是现行的低保机制严重地阻碍了受灾群众的进入。首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准入机制限制了部分灾民进入。根据低保的准入机制,除了“三无”人员、“五保户”以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线的贫困户才有机会进入,灾后群众失去的是固定的资产,现金收入可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这部分受灾户就被限制在低保门槛以外;其次,地方的低保名额有限,在发生报京侗寨或剑河久吉大型火灾后,受灾户数巨大,申请人数剧增,有限的名额对灾民具有较强的竞争性;最后,享受低保待遇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和审批等复杂程序,从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到最后村民评议确定,需要花费6个月、甚至1a的时间。
3.4灾后低保救助和扶贫制度缺乏相应的衔接机制 相比于低保制度这种传统的“输血式”扶贫,扶贫开发则是一种“造血式”扶贫,重在提高贫困对象的发展能力,两项制度相辅相成,二者各尽职能,相互促进。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两项制度衔接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两项制度在对象的识别上存在盲区,民政部门在确定低保户时,大多局限于没有劳动能力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而扶贫部门确定的扶贫对象主要是那些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且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潜能的贫困对象。对于因突发性灾害,如干旱、洪涝、火灾等暂时陷入贫困的对象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部分人即享受不到低保也得不到扶贫支持,属于两项制度的盲区。二是两项制度的识别又存在错位,即一些地方将没有生产能力、无发展潜能,本属于低保对象的贫困人口视为扶贫开发对象,同时又将一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列为低保救助对象。彼此占用对方的资源,使得两项制度的资金没有发挥到实处,当地的贫困问题也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4.完善黔东南民族地区火灾救助机制的对策建议
4.1从灾民资产重建角度提供灾后救助 现行的大多数福利国家,对穷人的社会政策一直基于收入观点,即对穷人的判定以收人为尺度,扶贫的措施也是以收入达到某个标准线以上为目标。在我国,农村贫困户的识别主要是以农户人均年纯收入为划分依据,这种以收入为基础的救助政策对火灾灾民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在灾民只是遭遇火灾但收入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很难成为政府的扶贫救助对象。根据迈克尔·谢若登的资产建设理论,除了收入以外,应该赋予穷人资产。穷人之所以为穷人,收入微薄只是原因之一,比收入微薄更为严重的是缺乏资产支持,穷人的收入链一旦中断,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而非穷人则可以依靠资产缓解一时之需。因此,在对火灾灾民进行灾后救助时,政府不能只以收入为基础去评估一个家庭的贫困,需要从资产重建的角度出发,结合灾民的收入以及损失的资产价值来界定其贫困状况,不断完善灾后资产损失评估机制,为灾后群众资产建设提供足够的支持,最大限度提高灾民抵抗贫困的能力。
4.2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标准 黔东南民族地区村寨火灾救助,在无相关责任人或责任无法承担赔偿的情况下,应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支持为补充的灾后救助体系。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火灾保险、临时救助、低保等由于救助标准不高,灾民很有可能陷入“贫困”,政府需要创新灾后救助的措施,提高对灾民的救助力度。首先加大对政策性农房火灾保险的宣传力度。笔者在西江苗寨的调研发现,当地妇女、中老年人对该保险知之甚少。加大对这部分人的宣传力度,引导他们培养和建立购买保险的意识,在政府出资投保的基础上,合理的增加村民自身的投保额,提高灾后可获得的理赔额度。其次,适当延长临时救助的时间,将领取临时救助时间同灾民经济损失结合起来,依据损失程度延长1-3个月。再次,房屋烧毁严重,修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或完全被烧毁需要重建的灾民,政府可以通过将当地库存的商品房收购作为保障性住房,部分以相对优惠价格出售给灾民。最后,在创新災后救助方式基础上,政府需要完善灾后救助的社会参与渠道,引导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救助,缓解政府灾后救助的财政压力,为灾区居民争取更多的扶贫资金。
4.3建立灾民进入低保的“绿色通道” 我国从2007年起开始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目标是减少农村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然而,目前进入农村低保主要是根据家庭的收入确定的。这种方式对于一般的贫困家庭来说有其适用意义,但对于民族地区遭受火灾的贫困家庭来说却不适用。村民在大火中经济损失惨重,按照正常程序和步骤来解决灾后贫困人口进入低保体系的方法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创新灾后贫困人口进入低保的流程,为灾民创建进入低保的“绿色通道”。首先,需要改进低保的准人机制,结合收入和灾后资产重建的成本,对其进行全面的财产评估和调查来确定其享受资格。其次,在火灾后失去劳动能力或无发展潜力的灾后贫困人口,及时将其纳入低保系统,做到“应保尽保”。再次,根据灾情的大小和损失程度,成立专门的低保临时办理窗口,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使灾民能够及时获得政府救助。
4.4推进灾后救助措施与扶贫制度融合,做到精准救助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是灾后救助和精准扶贫的最终目的。积极推进灾后救助措施,如低保、五保与精准扶贫政策良性互动,逐步做到两项制度标准融合、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是政府做到火灾灾后精准救助的必要措施。一是做到两项制度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可以解决好贫困对象界定的“盲区”和“错位”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灾民脱离贫困,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目标。二是目前农村现有的救助项目和扶贫项目过多,且项目之间分散实施,缺乏一个牵头部门进行主导,彼此之间缺乏协作和联动,使得有限的扶贫资金缺乏有效整合,扶贫资源难以产生聚集效应。同时,由于扶贫资金分散,单项资金数量有限,一些扶贫项目和扶持措施难以持续跟进,导致对贫困对象的帮扶难以可持续进行,从而使得他们长时间地滞留于贫困线。因此,推进两项制度的融合,促进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联动,充分整合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关键词:民族地区;火灾救助;建议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黔东南州火灾越发频繁,接二连三的火灾成为困扰当地村民的梦魇。2015年12月12日,剑河县久吉苗寨发生寨火。该寨是剑河县最大的苗族村寨之一,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此次火灾造成60余栋民房被烧毁,176户619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 410万元。相隔不到3个月,次年2月20日,该县著名景点剑河温泉村又发生寨火,此次火灾烧毁房屋60余栋,导致120人受灾无家可归。黔东南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苗族侗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全州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截至2015年,该州贫困人口大约为82万,贫困发生率为20.6%,相比于全国农村5.7%的贫困发生率,该州整整高出了3.6倍。频发的火灾不仅让本就贫困的村民遭灾后面临房屋复建成倍的投入,十几年、几十年摆脱不了贫困,还摧毁长期以来扶贫开发所取得的成效,减缓我国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进度。黔东南州对频繁的火灾给予高度的重视,实施的火灾灾后救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但无法解决他们“灾后返贫”的现状。为有效保证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应进一步改进火灾救助方式,提高火灾灾后救助标准,增强灾民经济能力,促进民族地区脱贫致富。
2.黔东南民族地区火灾救助现状
2.1黔东南州火灾发生情况 人类自产生以来,便一刻也没有摆脱过突发性灾害的侵袭与困扰,突发性灾害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一旦发生,往往直接造成人口死伤、流徙、物质财富的毁坏等。火灾是突发事件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贵州黔东南州的民族地区,是火灾的多发地区。当地群居而住,积木而居,房屋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失火频率高,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一烧就是几十户、上百户,历来是全省乃至全国农村火灾“重灾区”。加之民族村寨远离市区,位置较为偏远,进而导致乡村道路、消防设备以及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从而降低了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据统计,1991年至2005年15a间,全州共发生农村火灾1 413起,烧死252人,烧伤175人,直接经济损失907 841万元,其中重大火灾112起,特大火灾68起;火灾严重时,平均每年因火灾使2 500余户,近万农村人口重返贫困。近年来,黔东南州发生火灾形势也很严峻,据资料显示,2007年至2015年9a间黔东南州共发生1 614起火灾(如图1)。除2012年全年只发生57起火灾以外,其余8a均超过100起,尤其2015年,火灾次数创下历史新高,达到533起。
据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的数据显示,近3a来黔东南州因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如图2)。3a间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一直在不断增加,仅2015年1a灾就导致2023户,7020人受灾,直接财产损失达5 135万元。
2.2黔东南州火灾救助现状 黔东南州是贵州省火灾的“重灾区”,政府对灾后救助给予高度的重视。根据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规定,火灾导致的损失主要由相关的责任人负责。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責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找到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或即使找到有过错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往往也因赔付能力的不足,而不能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政府基于此对火灾受害人进行灾后救助,这种灾后救助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政府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发出,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解决可能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政府迫于此压力,对火灾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和救助;二是从现代政府角度出发,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是现代政府的职责,政府有义务在公民生活陷入困难时对其进行社会救助。因此,当找不到火灾事故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能力履行其责任时,应由政府出面对受害人进行灾后救助。一是为分散火灾风险和解决灾后灾民的生活。省政府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具体做法,如黔东南州剑河县,政府财政补助70元,农户自己缴纳10元,当发生火灾时,可依据灾情获得0~3万元理赔额;据统计,省统保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到全省,由省级财政统一出资为每户农房投保5 000元保额的农房灾害保险,共计为全省889.76万户农房提供444.88亿的保险保障金额。二是在2015年12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意见》中指出,对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参考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在领取各种赔偿和临时补助后,生活仍然在贫困线下的居民,根据社会救助办法,灾民可以申请低保。同时若有来自社会的捐赠,政府会优先考虑灾民。但捐赠不稳定,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对受灾群众起的作用很小。
3.黔东南民族地区火灾救助存在的问题
面对频发的火灾事故及其带来的巨大影响,当地村民没有能力去抵御,更没有能力在经过火灾洗劫后仍能维持正常生活,因此,需要政府提供基本的救济。目前政府实施的火灾灾后救助措施,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上还存在不足。
3.1政府灾后救助未考虑资产重建成本 黔东南民族地区农村村民维持生活现状的经济基础非常薄弱,一旦遇到突发性火灾,返贫现象非常普遍。政府对灾民实施的灾后救助主要依据灾民在大火中损失的财产和家庭人均的年纯收入来界定,没有从资产重建的角度出发,即重新购置被大火烧毁的东西,所要耗费的资金来界定。同时,政府主导的农房保险主要保险标的是当地村民的居住房屋,而未对其家具,如家用电器、桌椅板凳以及牲口进行承保,一旦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只是依据房屋的烧毁程度进行赔偿,灾民自己承担家中电器和用品的损失。这导致灾后估算的经济损失远小于灾民资产重置的成本,两者的差值对于经济基础薄弱或原本就贫困的灾民来说,进行资产重建可能会耗尽他们一生的积蓄,甚至是负债累累。 3.2财政投入力度不够,灾后救助水平偏低 政府实施的火灾救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民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一时之困,但由于保险范围和投保资金小、救助的力度不够,受灾群众的贫困问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一个家庭在遭遇火灾完全失去住宅后,根据黔东南州剑河县政策性农房的赔偿标准,可获得最高3万元的赔偿。对于领取赔偿后仍然贫困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3个月的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参考当地城市最低生活标准)。据《黔东南州201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指出,黔东南州城市低保标准凯里市、麻江县、凯里经济开发区由420元/月调整为495元/月,其余14个县由400元/月调整为442元/月。根据这一标准,灾后生活困难灾民获得临时生活补助为1 326-1 485元。因此,灾后失去房屋且责任主体无法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赔偿时,灾民可获得的赔偿和救助资金大约为31 500元,这些救助资金对在大火中损失惨重的灾民来说,显得杯水车薪。同时,因黔东南州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等原因,灾民很少获得来自社会的捐赠以缓解他们灾情。
3.3灾后灾民申请进入低保困难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灾民在领取赔偿和临时救助金后,生活仍处于贫困,可以申请低保救助。但是现行的低保机制严重地阻碍了受灾群众的进入。首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准入机制限制了部分灾民进入。根据低保的准入机制,除了“三无”人员、“五保户”以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线的贫困户才有机会进入,灾后群众失去的是固定的资产,现金收入可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这部分受灾户就被限制在低保门槛以外;其次,地方的低保名额有限,在发生报京侗寨或剑河久吉大型火灾后,受灾户数巨大,申请人数剧增,有限的名额对灾民具有较强的竞争性;最后,享受低保待遇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和审批等复杂程序,从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到最后村民评议确定,需要花费6个月、甚至1a的时间。
3.4灾后低保救助和扶贫制度缺乏相应的衔接机制 相比于低保制度这种传统的“输血式”扶贫,扶贫开发则是一种“造血式”扶贫,重在提高贫困对象的发展能力,两项制度相辅相成,二者各尽职能,相互促进。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两项制度衔接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两项制度在对象的识别上存在盲区,民政部门在确定低保户时,大多局限于没有劳动能力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而扶贫部门确定的扶贫对象主要是那些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且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潜能的贫困对象。对于因突发性灾害,如干旱、洪涝、火灾等暂时陷入贫困的对象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部分人即享受不到低保也得不到扶贫支持,属于两项制度的盲区。二是两项制度的识别又存在错位,即一些地方将没有生产能力、无发展潜能,本属于低保对象的贫困人口视为扶贫开发对象,同时又将一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列为低保救助对象。彼此占用对方的资源,使得两项制度的资金没有发挥到实处,当地的贫困问题也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4.完善黔东南民族地区火灾救助机制的对策建议
4.1从灾民资产重建角度提供灾后救助 现行的大多数福利国家,对穷人的社会政策一直基于收入观点,即对穷人的判定以收人为尺度,扶贫的措施也是以收入达到某个标准线以上为目标。在我国,农村贫困户的识别主要是以农户人均年纯收入为划分依据,这种以收入为基础的救助政策对火灾灾民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在灾民只是遭遇火灾但收入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很难成为政府的扶贫救助对象。根据迈克尔·谢若登的资产建设理论,除了收入以外,应该赋予穷人资产。穷人之所以为穷人,收入微薄只是原因之一,比收入微薄更为严重的是缺乏资产支持,穷人的收入链一旦中断,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而非穷人则可以依靠资产缓解一时之需。因此,在对火灾灾民进行灾后救助时,政府不能只以收入为基础去评估一个家庭的贫困,需要从资产重建的角度出发,结合灾民的收入以及损失的资产价值来界定其贫困状况,不断完善灾后资产损失评估机制,为灾后群众资产建设提供足够的支持,最大限度提高灾民抵抗贫困的能力。
4.2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标准 黔东南民族地区村寨火灾救助,在无相关责任人或责任无法承担赔偿的情况下,应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支持为补充的灾后救助体系。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火灾保险、临时救助、低保等由于救助标准不高,灾民很有可能陷入“贫困”,政府需要创新灾后救助的措施,提高对灾民的救助力度。首先加大对政策性农房火灾保险的宣传力度。笔者在西江苗寨的调研发现,当地妇女、中老年人对该保险知之甚少。加大对这部分人的宣传力度,引导他们培养和建立购买保险的意识,在政府出资投保的基础上,合理的增加村民自身的投保额,提高灾后可获得的理赔额度。其次,适当延长临时救助的时间,将领取临时救助时间同灾民经济损失结合起来,依据损失程度延长1-3个月。再次,房屋烧毁严重,修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或完全被烧毁需要重建的灾民,政府可以通过将当地库存的商品房收购作为保障性住房,部分以相对优惠价格出售给灾民。最后,在创新災后救助方式基础上,政府需要完善灾后救助的社会参与渠道,引导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救助,缓解政府灾后救助的财政压力,为灾区居民争取更多的扶贫资金。
4.3建立灾民进入低保的“绿色通道” 我国从2007年起开始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目标是减少农村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然而,目前进入农村低保主要是根据家庭的收入确定的。这种方式对于一般的贫困家庭来说有其适用意义,但对于民族地区遭受火灾的贫困家庭来说却不适用。村民在大火中经济损失惨重,按照正常程序和步骤来解决灾后贫困人口进入低保体系的方法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创新灾后贫困人口进入低保的流程,为灾民创建进入低保的“绿色通道”。首先,需要改进低保的准人机制,结合收入和灾后资产重建的成本,对其进行全面的财产评估和调查来确定其享受资格。其次,在火灾后失去劳动能力或无发展潜力的灾后贫困人口,及时将其纳入低保系统,做到“应保尽保”。再次,根据灾情的大小和损失程度,成立专门的低保临时办理窗口,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使灾民能够及时获得政府救助。
4.4推进灾后救助措施与扶贫制度融合,做到精准救助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是灾后救助和精准扶贫的最终目的。积极推进灾后救助措施,如低保、五保与精准扶贫政策良性互动,逐步做到两项制度标准融合、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是政府做到火灾灾后精准救助的必要措施。一是做到两项制度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可以解决好贫困对象界定的“盲区”和“错位”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灾民脱离贫困,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目标。二是目前农村现有的救助项目和扶贫项目过多,且项目之间分散实施,缺乏一个牵头部门进行主导,彼此之间缺乏协作和联动,使得有限的扶贫资金缺乏有效整合,扶贫资源难以产生聚集效应。同时,由于扶贫资金分散,单项资金数量有限,一些扶贫项目和扶持措施难以持续跟进,导致对贫困对象的帮扶难以可持续进行,从而使得他们长时间地滞留于贫困线。因此,推进两项制度的融合,促进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联动,充分整合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