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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商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沪商业工委flop]第170号)的精神,对原经营风险承包,或长期亏损、微利、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小型商业企业,可采用网点经营使用权或企业产权带职工实断的方式,内部走向转让给本企业职工经营,转为个体、私营经营。转让是我市商业小企业改制的一种新形式,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现对小企业转让后产生的新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商变更登记、有关收费问题1.小型商业企业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转让给本企业单个职工经营的,转让后可变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