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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农作物种子案件的成因不外乎种子本身质量、人为因素、自然条件3种,其中自然条件是不可抗的;未审先推、跨区销售、套牌销售等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而种子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纯度不够、发芽率不达标等引发的种子质量纠纷归根结底也是人为因素造成,是可以提前规避的;所以,加强对种子经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种子经营人员资质准入的长效机制才是避免种子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