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带来的刑法机能侧重方向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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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法机能可以理解为刑法作为一个整体在运作过程中所具有的机制和功能,尽管理论界对刑法机能有着不同的分类和归纳,但是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都是各方公认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两大机能之间也产生了一些冲突,《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改变了以往修正案过多侧重增加罪名和提高法定刑的同时,也体现着刑法机能的侧重方向由社会保护向人权保障的改变。
  关键词 刑法机能 刑法修正案(八) 人权保障 社会保护
  一、刑法机能的内涵
  刑法机能,有的学者称为刑法功能,也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刑法目的,总的来讲,其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整体在其运作过程中所发挥出的或者有可能发挥出的积极作用。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刑法,刑法总是某个时代的刑法。刑法机能对整个刑法研究乃至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司法活动都有着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重刑思想的国度,运用好刑法机能的導向作用至关重要。有关刑法机能具体有哪些,学界一直有争议,有三机能说,即行为规制机能、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有两机能说,即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一)社会保护机能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也有的学者概括为法益保护机能,是指通过否定和惩罚某些危害社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此来保护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秩序。社会保护机能发挥作用一方面是通过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通过一种事前的威慑来尽可能杜绝那些潜在犯罪行为。
  (二)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指刑法通过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及其应判处的刑罚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肆意发动、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剥夺的机能。 古代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人权保障的思想,只是到近代以后,随着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得以确立并贯彻到刑法规定当中,成为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个人权利极其关怀的一项原则,这里的个人不仅包括犯罪人本人还包括社会的每一个公民。包括使得无罪的公民不受刑罚处罚,以及对保证那些罪犯受到与其所犯罪行相应的刑罚。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即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及科以何种刑罚,来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明确的行为引导和规范。
  学界对于刑法的前两种机能没有太多争议,最多也只是称谓的争议,而对于行为规制机能,有的学者认为其基本上属于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还有学者认为其实可以将其归到人权保障机能。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当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当为人们所知,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有预期,这是保障公民人权的体现,也就体现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在笔者看来,行为规制机能也是刑法的一种机能,但是它与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两大机能不在一个层级上,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是与社会和个体相对应的机能,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强调的是对社会或是个体利益的维护的层面,而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本身具有,同时也是其他法律具有的一种基本功能。法律必然会具有一种行为规制的作用,其更多的作为一种隐含、默认、稳定的功能,而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则可能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出现不同侧重,也会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其实分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利用好刑法的机能导向,根据发展需要对机能选择有所侧重,促进社会发展。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其改变了以往七个修正案过多的重视分则罪名的增加以及过多的重视提高法定刑的趋势,开始注重平衡入罪和出罪、减轻刑罚、减少死刑罪名,极大地体现了我国刑法愈加重视人权保障。
  (一)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减轻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大幅减少了死刑罪名,也打破了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一贯打击犯罪为主导的思路,首次大规模、全方位地着手于减轻刑罚方面。在这其中,75岁以上的老年犯一般不适用死刑、一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人,并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将不再有前科报告义务等。该修正案中还增加了“坦白”的规定,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刑,虽不构成自首,但可以从轻处罚,避免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名副其实的“坦白从宽”。
  (二)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改革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死刑制度的刑事立法长期处于不变状态。而它的颁布拉开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序幕。《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以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为突破口的死刑改革方针。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占了死刑罪名总数的将近1/5。对经济性犯罪大力削减死刑,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适应死刑改革的国际潮流。同时,这次死刑罪名的缩减,也为我国死刑的立法改革奠定基础,有助于今后进一步缩减死刑适用范围。应当说这13种罪名废除死刑的立法举措是稳健、慎重的,它兼顾了死刑废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避免了不必要的阻力,这个成果的取得来之不易,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与赞赏。除此之外,死刑的改革也树立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在人权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的现实下,国家人权事业也迫切需要发展,而死刑制度的改革正式国家发展人权事业的迫切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死刑罪名的削减必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更加关注群众利益诉求,注重保障人民生活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一些性质十分恶劣并且会危及到人民百姓的生命安全的行为明确的规定了其刑事违法性。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将醉酒驾驶和飙车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酒驾醉驾伤人以及飙车等恶劣行为频繁发生,一时间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和谴责。不少人都纷纷建议醉驾和飙车行为入刑,以惩治肇事者。《刑法修正案(八)》充分采纳了这些意见,增设危险驾驶罪。这无疑是对那些有酒后驾驶倾向的人们来说是高度的威慑,喝酒了就不能开车,要开车就不能喝酒,《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强的行为引导作用,也是立法机构对于群众的呼声予以重视的体现。   2、加大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惩治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正逐渐变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些在社会上有着比较大的反响的事件包括 “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事件等。老百姓们一方面面对不断上升的食品价格,另一方面还要处处提防隐藏在食品中的各种安全隐患。民以食为天,连最基本的吃饭问题都无法得到安全的保证,确实碰触到了民众的心理底线。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的生产、流通和监管环节上都加大了刑法介入的力度。
  3、加大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保护力度。
  在新闻中我们多次看到农民工以性命为筹码向开发商来讨要他们被拖欠许久的工资。不少农民工因此受伤甚至是丢掉了性命。这完全背离了和谐社会的目标及保障民生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八)》針对恶意欠薪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把以转移财产以及逃匿等方式进行恶意欠薪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针对企业强迫工人超时工作及未提供足够保障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还将强迫劳动罪的刑期提高,加大对底层劳动者的保护。
  三、《刑法修正案(八)》改变了刑法机能的侧重方向
  当今世界的法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法机能中一直都存在着一对矛盾,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不是说两者是对立的,而是在某个特定时空背景下,有一个机能具有优先性,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需要暂时侧重于某一个机能。
  我国长期以来受到了重刑主义思维的影响,刑法工具主义色彩浓厚,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的刑法机能一直更加重视社会保护机能。而对人权保障机能的提及与重视,则是在现行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立法化之后的事。然而实践中,对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仍然未有足够重视。
  在前七次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是以加重刑罚、扩大刑罚适用范围为要义,这表明,我国立法者始终认为扩大犯罪圈,增加刑法适用的机会以及加重对犯罪的处罚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当然,我国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之前这种侧重社会保护机能的做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我国刑法长期存在的重刑主义色彩始终是其重大缺陷,犯罪的刑罚措施单一,非监禁刑的立法和适用均存在不足,这表明,如果仅仅立足于社会保护的刑法机能,则犯罪虽可治理,但却与一个保障人权、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目标渐行渐远。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莫不强调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和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易言之,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的最重要机能,在当代,它甚至已经一跃而成为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之上的首要机能。
  《刑法修正案(八)》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任务,改变前七部刑法修正案的保护社会的刑法机能,对工具主义刑法观首次在立法上进行了挑战和突破,实现了人权保障主义的刑法观念,淡化我国刑事立法者历来强调的社会保护机能:以提高刑罚为绝对方向的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体现出的乃是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而《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乃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修正案(八)》打破了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一贯打击犯罪为主导的思路,跳出了加重刑罚、提高法定刑的模式,首次大规模、全方位地在减少刑罚方面做出了规定,从而对我国刑法过于强调社会保护机能的做法进行了纠偏。通过这些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在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淡化我国刑法的一贯任务,即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就在于轻刑化,能判无罪尽可能无罪,能判轻罪尽可能轻罪,《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在出罪化方面没有什么体现,但是,在轻刑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则有目共睹,其全部50个条文中共有24个条文是有关减轻刑罚的,削减死刑数量就是最好的证明。这足以证明,目前我国刑法机能正在从社会保护转向人权保障。
  四、结语
  刑法机能的转变受制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的进程,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法的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如何平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理性的说,随着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公民遵纪守法意识加强,人权保障机能更应该成为刑法首要机能,这也能保证公民更好的投入热情建设国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提供了一个刑法机能转变的契机,也引导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从原先的社会保护走向人权保障,这一转变是跨时代的,必将开启刑事法律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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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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