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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长期以来以潜在的方式发挥作用。然而以此为方法论指导提出的立法议案、设定的特定刑法制度却现实地存在诸多困境,这说明此种立法方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讲,"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忽视了作为刑事立法选择的有效"规范指引"。鉴于此,"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刑法立法方法应该得到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