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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蒲勇健在《经济学家茶座》上撰文认为,心理契约是一种“潜制度”,卢梭所谓的“社会契约”本质是“心理契约”的显性制度化。据此,对黑社会的存在加以解析。
【关键词】 契约 卢梭 黑社会
从卢梭的角度看,社会契约就是“每个人都是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蒲勇健在《经济学家茶座》上撰文指出的,卢梭所谓的“社会契约”,其实是“心理契约”的显性制度化。从黑社会与“契约”、法律和政府的关系三方面加以分析。
一、黑社会成员与社会契约的关系
黑社会的存在建立在否定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这种否定并不是自觉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文明社会是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黑社会成员向黑社会靠拢的过程始于其自身被文明社会这一共同体边缘化的过程。除了天灾等不可抗力或“公意的错误”外,文明社会的竞争规则失范是导致其成员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寻租、战争等竞争手段破坏了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也破坏了社会契约的立约之本,在这种无序竞争中失败的“结合者”不仅“人身和财富”得不到契约的保障,还会失去最基本的经济利益与生存权利,此时“义务的呼声”就难以压抑“生理的冲动”,这些失败者往往成为黑社会潜在的新成员。正如卢梭所言,“如果主权者没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诚,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保证臣民履行规约”。当“占有为维持自己生存所需的数量”都难以实现时,那生活艰险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对自己的生命、自由等文明社会珍视的价值作出较低的评价,将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这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成员,只有不断违反文明社会的“规约”才有可能获得企望的利益和效用。
二、黑社会成员与法律的关系
社会契约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签定的“最初的约定”,它是社会的真正基础。在这个约定基础之上的其他契约,只需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以。从卢梭的语境来把握,这里最基础的契约是难以解除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并且当事人必须受到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道德规范的制约。但卢梭也认为当社会契约遭到破坏时,“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然而同卢梭一样,黑社会成员也会认为最基础的契约并不是一份永久的合约。只是卢梭与黑社会意见上有分歧,前者认为公约的解除是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后者则认为契约是可以单方面撤销,既然是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也同样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解除。也就是说这样一份“心理契约”可以由社会成员依据个人意志自由解除,作为一份“心理契约”还不需要支付任何解约成本。在心理上解除了基本契约束缚后,依附于基本契约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道德规范对黑社会成员在心理上也就不存在约束力,这样他们就完成了从“社会状态”向“自然状态”的倒退,可采用法律所不允许的强力手段重新参与到社会竞争之中。
三、黑社会成员与文明社会及政府的关系
就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而言,黑社会成员在事实上放弃“臣民的义务”的同时,只是在心理上放弃,事实上依然“享受公民的权利”。“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所以,黑社会从来就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而产生的。由于他们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黑社会成员甚至是“在向祖国开战”,“保全国家”与“保全自身”便不能相容,政府必然会选择让黑社会毁灭。对文明社会来说,“一旦人群这样的结成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永远做主人”,为了消除威胁、避免“政治共同体”的打击,自视为“强者”的黑社会会有意将其与文明社会切割开,但这种“自觉剥离”并不能切断与文明社会的所有联系。黑社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发展初期经营范围主要限于不被文明社会所认可的贩毒、色情等非法产业,这就不存在与文明社会竞争的问题。作为公众代理人的政府为了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必然要对这些行业加以打击和限制。可是政府对非法行业的打击只能是控制其规模,而不能将其彻底根除,同时还将逃过一劫的非法组织推向了行业垄断地位,从而获得高出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为了逃避政府的频繁打击,在积累了足够的资本后,开始向文明社会的合法产业渗透,如涉足向交通运输、建筑建材等暴利行业。由于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的采用,黑社会在争夺资源中显然处于优势,在其对文明社会合法产业的渐进式侵袭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后,招到来自政府的毁灭性打击。
参考文献
[1]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1
[2]蒲勇健.黑社会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家茶座.2009(5)
【关键词】 契约 卢梭 黑社会
从卢梭的角度看,社会契约就是“每个人都是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蒲勇健在《经济学家茶座》上撰文指出的,卢梭所谓的“社会契约”,其实是“心理契约”的显性制度化。从黑社会与“契约”、法律和政府的关系三方面加以分析。
一、黑社会成员与社会契约的关系
黑社会的存在建立在否定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这种否定并不是自觉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文明社会是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黑社会成员向黑社会靠拢的过程始于其自身被文明社会这一共同体边缘化的过程。除了天灾等不可抗力或“公意的错误”外,文明社会的竞争规则失范是导致其成员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寻租、战争等竞争手段破坏了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也破坏了社会契约的立约之本,在这种无序竞争中失败的“结合者”不仅“人身和财富”得不到契约的保障,还会失去最基本的经济利益与生存权利,此时“义务的呼声”就难以压抑“生理的冲动”,这些失败者往往成为黑社会潜在的新成员。正如卢梭所言,“如果主权者没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诚,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保证臣民履行规约”。当“占有为维持自己生存所需的数量”都难以实现时,那生活艰险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对自己的生命、自由等文明社会珍视的价值作出较低的评价,将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这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成员,只有不断违反文明社会的“规约”才有可能获得企望的利益和效用。
二、黑社会成员与法律的关系
社会契约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签定的“最初的约定”,它是社会的真正基础。在这个约定基础之上的其他契约,只需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以。从卢梭的语境来把握,这里最基础的契约是难以解除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并且当事人必须受到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道德规范的制约。但卢梭也认为当社会契约遭到破坏时,“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然而同卢梭一样,黑社会成员也会认为最基础的契约并不是一份永久的合约。只是卢梭与黑社会意见上有分歧,前者认为公约的解除是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后者则认为契约是可以单方面撤销,既然是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也同样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解除。也就是说这样一份“心理契约”可以由社会成员依据个人意志自由解除,作为一份“心理契约”还不需要支付任何解约成本。在心理上解除了基本契约束缚后,依附于基本契约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道德规范对黑社会成员在心理上也就不存在约束力,这样他们就完成了从“社会状态”向“自然状态”的倒退,可采用法律所不允许的强力手段重新参与到社会竞争之中。
三、黑社会成员与文明社会及政府的关系
就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而言,黑社会成员在事实上放弃“臣民的义务”的同时,只是在心理上放弃,事实上依然“享受公民的权利”。“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所以,黑社会从来就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而产生的。由于他们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黑社会成员甚至是“在向祖国开战”,“保全国家”与“保全自身”便不能相容,政府必然会选择让黑社会毁灭。对文明社会来说,“一旦人群这样的结成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永远做主人”,为了消除威胁、避免“政治共同体”的打击,自视为“强者”的黑社会会有意将其与文明社会切割开,但这种“自觉剥离”并不能切断与文明社会的所有联系。黑社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发展初期经营范围主要限于不被文明社会所认可的贩毒、色情等非法产业,这就不存在与文明社会竞争的问题。作为公众代理人的政府为了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必然要对这些行业加以打击和限制。可是政府对非法行业的打击只能是控制其规模,而不能将其彻底根除,同时还将逃过一劫的非法组织推向了行业垄断地位,从而获得高出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为了逃避政府的频繁打击,在积累了足够的资本后,开始向文明社会的合法产业渗透,如涉足向交通运输、建筑建材等暴利行业。由于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的采用,黑社会在争夺资源中显然处于优势,在其对文明社会合法产业的渐进式侵袭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后,招到来自政府的毁灭性打击。
参考文献
[1]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1
[2]蒲勇健.黑社会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家茶座.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