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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江苏省溧阳市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买人签订了一份生物质发生器销售合同,从某公司购进一台蒸汽发生器,加装生物燃料燃烧装置后,制造成一台生物质发生器,其产品标示为正常水位29L,工作压力0.7MPa,销售给购买人,因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蒸气发生量达不到工作要求而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该台生物质发生器的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正常水位容积经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为38.0952L,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的锅炉产品,本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