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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