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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先后颁布,包括《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具体适用中出现所涉及的相关罪名的冲突与竞合,以致造成司法认定、量刑公平上的一些难题.运用刑法竞合和法教义学的原理,尤其通过分析具体的法条关系,结合罪名竞合的具体分类,在原有包容关系或交叉关系“形式标准”的基础上,又推出了“法益被侵害的同一性和不法行为的包容性”的“实质标准”,较系统地阐述了“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相结合的具体方法与应用,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指出了在处理罪名冲突时对个别情况的处理,以及选择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时的一些特殊矛盾解决.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法条竞合”时应考虑法益被侵犯及被包容的“程度”问题,以做到对“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相结合的最大弥补;二是在选择“想象竞合”时也要严格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的三种特殊情况要求”进行限制,以做到最大程度地兼顾国家刑罚权的正确使用与充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两者间的最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