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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公债制度逐步建立,地方债务危机逐步得到缓解,但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还存在发行主体范围过窄、审批程序不合理、债券的偿还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机制流于形式、信息披露不完整、债券的监督不系统等问题。因此,应尽快颁布《公共债务法》,合理界定地方政府债券发债主体,完善审批机制和偿还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加强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从而提高发,行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