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诉讼构造,要求科学定位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赋予其相适应的职权。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出发,由超然性到能动性的转变呼唤检察机关成为隐形化的法律监督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与其角色相适应,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调查取证权的运用以及撤诉权的规制,从而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