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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村治”作为当今农村基层基本政治格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实际运行中某些地方、某中程度产生了职能错位和运行偏差;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运动开展,明确“乡政村治”中主体职能定位,弄清“乡政村治”运行中的缺陷和偏差,完善和优化现有“乡政村治”管理体制,创造村民自治良好环境,实现村民自治主体性和农村社会和谐显得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