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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权利,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通过宪法确认,由具体的法律制度落实。我国法律制度中缺乏对行政权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权力制约,从而使得人身自由权遭到严重侵害。暂时性法律保护的权力制约性、暂时性、及时性(中止性)和救济中的救济能够实现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人身自由权遭受严重损害的现实和现有的监督机制不足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使得人身自由暂时性法律保护成为必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策要求、国外的成功经验、民法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经验以及刑罚执行上的"刀下留人"的经验使得人身自由暂时性法律保护成为可能。暂时性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适用于行政行为。借鉴西方人身保护状制度、建立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事前报告审查和行政相对人请求保护制度,能够实现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