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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是人作为人本来所固有的,并且与个人自由相关联。这种独立个体存在的自我价值,其本身为了个体自我存在而存在着,人的尊严的自由性、平等性决定了人的尊严的普遍性和独特性,其不依赖于外在的价值判断。同时,人的尊严在宪法上的价值更作为其首要价值而存在,这种价值不仅视每个人为拥有内在价值的、有自决自主权利的理性个体,而且其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国家和他人提出尊重的要求。一个人的尊严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