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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方案》作为自贸区建设指导性规范文件不可掩盖其法律位阶定性不清的事实,其成为自贸区国家层面法规依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我国自贸区国家立法至今依然缺失。应当及时出台《中国自贸区法》作为法律代替各地自贸区《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国家立法引领规划、统筹协调自贸区建设的功能和作用,以为我国自贸区战略顺利发展提供最为专业有效、稳定可靠的顶层法治保障。同时,借助国家立法合理限定各自贸区所在地权力机构与政府的立法权限和管理职能,最大限度避免自贸区地方性政策相互攀比和立法竞争等不利情形的发生,进一步增强自贸区设立、运行、变更、撤销制度透明度,防止自贸区立法权限过度分散,有效维护我国现行法律体制整体健康稳定。基于美国对外贸易区与我国自贸区同属FTZ,在性质与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同样遵循FTZ建设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共性,通过与美国对外贸易区成熟的国家立法经验比较分析,探究我国自贸区国家立法依旧存在的现实问题与不足;并结合本国国情,持续完善现行自贸区法律制度,以为将来制定出台《中国自贸区法》奠定更为有利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