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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和《刑诉法修正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排除范围狭窄。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取证主体不合法所获取之供述,威胁、引诱、欺骗所获取之供述,重复自白,违反录音录像义务所获取之供述,以及侵犯律师帮助权所获取之供述的证据能力问题应当做出必要的规范,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强制性的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同时还应该看到在目前实施的背景条件和配套措施先天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能力规则的实施将面临一系列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