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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案外人异议制度,通过案例分析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外人异议的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保证法律的权威:从立法上应明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的适用范围,避免竞合的出现;就人民法院而言,则应准确定位执行机构的职责,即执行法官有实体审查权,但仅有权进行有限和形式的审查。在立法尚未完善时,应主动行使释明权,告知案外人正确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