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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区分,坚持民法对国有财产问题的一元化调整模式,建立并实践了一种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债务人)优先保护原则"相反的公共机构债务追索模式,即债权人利益优先保护模式。这种模式保障了公共机构与私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平等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给国家预算带来较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