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法律信仰是守护一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至关重要。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类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我国民众深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有利也有弊,我们必须学会取舍和扬长避短。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保持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同时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达到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的。
关键词 法律信仰 缺失 法律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信仰的释意
法律信仰是守护一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至关重要。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教授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括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二、法律信仰的理由和意义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类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我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法治社会,就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情感的培养,从而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需要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正如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依法治国无需处处都依赖警察。”
三、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从传统文化方面看,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法律信仰的生长条件。
1、封建儒家思想严重破坏世人对法律应有的价值观。古代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与法律信仰精神相排斥,导致法律信仰的精神基础严重匮乏。“人之初,性本善”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善良的,要注重道德的感化,排斥法律的限制作用。这种封建教条淡化了法律的教化作用,主导了中国两千多年的主流文化。
2、在封建法制的层面上,法律是专门为地主阶级服务的,法律只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御用工具。在法由君主定的背景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国法实乃君主一家之法。所以古代更多的是“人治”,而“法治”只是个空架子而已。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社会,“严刑峻法”、“重典治世”等思想长期笼罩在民众的思想里,封建制度下的老百姓逐渐形成一种对法律畏惧的心理,这种畏惧心理不是真正的从内心臣服,而是被逼无奈不得不臣服于君主淫威统治下的律法。
3.我国的宗教信仰功利主义较强,缺乏法律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国的宗教大体可以分为佛教、道教、儒教三种。中国的宗教信仰的多元化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属于“弥散性”的信仰模式,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中国人进寺庙和道观,总是带着功利的目的,很少会为自己的过错而诚心忏悔。
(二)从现实层面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司法制度以及腐败风气等因素破坏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阻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
1、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不完备,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影响民众对法的信心。我国是立法主导型国家,属成文法国家,我国法制现代化源于19世纪中后期,起步晚、前后发展时间短,法制现代化进程缓慢。由于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不完备,影响了法的稳定性,加上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导致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
2、司法腐败和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下、滥用权力等致使民众丧失了对法律原有的信心。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法官禁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判权等空子大搞私下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违法判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目前我国如何培养法律信仰
(一)努力树立法律权威,形成法律至高无上的法治理念。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只有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治理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要依宪治国也要依法治国,才能让法律的普遍强制力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让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敬仰。
(二)完善我国立法,健全法律体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体制混乱的国情,应该加强立法监督,努力完善不健全的法律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更加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让民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加强司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提升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英国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的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司法工作人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执行者。
五、结束语
培养法律信仰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漫长的过程,绝非一时之事。必须养成民众充分自主参与的意识,强烈的法律意识,主体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只有优化法治环境,培养民众应有的法律素养,才能培养民众对法律忠诚的热情,让民众内心产生对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和权威性的崇高敬意。
关键词 法律信仰 缺失 法律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信仰的释意
法律信仰是守护一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至关重要。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教授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括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二、法律信仰的理由和意义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类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我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法治社会,就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情感的培养,从而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需要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正如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依法治国无需处处都依赖警察。”
三、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从传统文化方面看,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法律信仰的生长条件。
1、封建儒家思想严重破坏世人对法律应有的价值观。古代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与法律信仰精神相排斥,导致法律信仰的精神基础严重匮乏。“人之初,性本善”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善良的,要注重道德的感化,排斥法律的限制作用。这种封建教条淡化了法律的教化作用,主导了中国两千多年的主流文化。
2、在封建法制的层面上,法律是专门为地主阶级服务的,法律只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御用工具。在法由君主定的背景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国法实乃君主一家之法。所以古代更多的是“人治”,而“法治”只是个空架子而已。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社会,“严刑峻法”、“重典治世”等思想长期笼罩在民众的思想里,封建制度下的老百姓逐渐形成一种对法律畏惧的心理,这种畏惧心理不是真正的从内心臣服,而是被逼无奈不得不臣服于君主淫威统治下的律法。
3.我国的宗教信仰功利主义较强,缺乏法律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国的宗教大体可以分为佛教、道教、儒教三种。中国的宗教信仰的多元化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属于“弥散性”的信仰模式,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中国人进寺庙和道观,总是带着功利的目的,很少会为自己的过错而诚心忏悔。
(二)从现实层面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司法制度以及腐败风气等因素破坏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阻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
1、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不完备,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影响民众对法的信心。我国是立法主导型国家,属成文法国家,我国法制现代化源于19世纪中后期,起步晚、前后发展时间短,法制现代化进程缓慢。由于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不完备,影响了法的稳定性,加上立法技术相对落后,导致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
2、司法腐败和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下、滥用权力等致使民众丧失了对法律原有的信心。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法官禁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判权等空子大搞私下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违法判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目前我国如何培养法律信仰
(一)努力树立法律权威,形成法律至高无上的法治理念。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只有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治理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要依宪治国也要依法治国,才能让法律的普遍强制力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让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敬仰。
(二)完善我国立法,健全法律体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体制混乱的国情,应该加强立法监督,努力完善不健全的法律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更加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让民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加强司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提升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英国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的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司法工作人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执行者。
五、结束语
培养法律信仰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漫长的过程,绝非一时之事。必须养成民众充分自主参与的意识,强烈的法律意识,主体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只有优化法治环境,培养民众应有的法律素养,才能培养民众对法律忠诚的热情,让民众内心产生对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和权威性的崇高敬意。